秀山县法院发出渝东南地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时间: 2023-01-0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36
​       1月6日,秀山县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向原、被告双方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产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渝东南地区发出的首份《夫妻共产财产申报令》。

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自结婚以来,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特别是在子女教育、生活习惯、人际交往等方面存在难以调和的分歧,双方多次起诉离婚,原告杨某还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秀山县法院向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发出《夫妻共产财产申报令》。

《夫妻共产财产申报令》的发出,有效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清难题,同时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产财产申报令》,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有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

记者 姚华顺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秀山县法院发出渝东南地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       1月6日,秀山县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向原、被告双方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产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渝东南地区发出的首份《夫妻共产财产申报令》。

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自结婚以来,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特别是在子女教育、生活习惯、人际交往等方面存在难以调和的分歧,双方多次起诉离婚,原告杨某还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秀山县法院向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发出《夫妻共产财产申报令》。

《夫妻共产财产申报令》的发出,有效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清难题,同时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产财产申报令》,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有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

记者 姚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