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身“瘦”到医院 商家退一赔三

时间: 2023-03-1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60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王宝德)人们常说:“减肥是个永恒的话题。”减肥的方式五花八门,更有人被有些美容机构的花言巧语迷惑,让钱包被“套路”,让美丽“上错车”。近日,江津区法院审结一起生活美容欺诈消费者案件,美容机构因其欺诈行为被判退一赔三。

  骆女士居住在江津区双福街道某小区,爱美的她一直对自己的体重不太满意,减肥也成了她时刻关心的问题。2022年6月,骆女士在小区附近一家美容美体店门口看到宣传海报中模特曼妙的身姿,不自觉便走进店内。几番寒暄,得知女老板何某竟是同小区业主,二人便互加微信。

  聊天中,何某向骆女士推荐其店内减肥服务,声称可以根据“人体同源”的原理,采取“穴位疗法”的方式,让她每天掉1~5斤,十天绝对出效果,且没有任何副作用。最终双方达成“美丽之约”,骆女士在该店购买了4次减肥服务,共计支付5399元。

  7月,骆女士3次来到该美容美体店。店员在仪器中放入某种“具有减肥功效”的液体,反复使用在骆女士的腹部,据称可使其作用于皮下组织,从而达到减肥的效果。过程中,骆女士曾向何某反馈有恶心、口苦等症状。

  8月6日,骆女士因身体不适突发昏厥,经住院治疗7天后才出院。医院诊断显示,骆女士有体位性低血糖、后循环缺血、头皮血肿、中度贫血、荨麻疹等症状。

  出院后,骆女士找到该美容美体店,要求承担住院医疗费等损失,并要求该店出示使用的产品。骆女士这才发现,所谓“具有减肥功效”的液体其实是细胞保存液,其主要成分为磷酸盐、丙三醇和纯化水,主要用于保存、运输取自人体的细胞使用。

  面对这次瘦身带来的遭遇,骆女士一纸诉状将该美容美体店告上法庭,请求退款、支付赔偿金,并承担住院治疗费。

  骆女士为追求形体美丽、满足更高审美需求,向被告购买服务以达到减肥目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消费者身份。该美容美体店是具有生活美容资质的个体工商户,其为骆女士提供减肥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经营者,双方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该美容美体店在与骆女士订立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宣称“一天可以掉1∽5斤”,且故意将对减肥不具有任何功效的细胞保存液宣称为具有减肥功效的产品,属于欺诈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该美容美体店退还骆女士服务费5399元,并支付服务费三倍的赔偿金16197元。对于骆女士诉请的住院费用,因证据不足以证明骆女士的损害与美容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知识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官提醒大家,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面对各类机构动听的“美丽承诺”,爱美人士一定要睁大双眼,看清该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证明,同时索要诊疗资料、收费发票等,以便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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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身“瘦”到医院 商家退一赔三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王宝德)人们常说:“减肥是个永恒的话题。”减肥的方式五花八门,更有人被有些美容机构的花言巧语迷惑,让钱包被“套路”,让美丽“上错车”。近日,江津区法院审结一起生活美容欺诈消费者案件,美容机构因其欺诈行为被判退一赔三。

  骆女士居住在江津区双福街道某小区,爱美的她一直对自己的体重不太满意,减肥也成了她时刻关心的问题。2022年6月,骆女士在小区附近一家美容美体店门口看到宣传海报中模特曼妙的身姿,不自觉便走进店内。几番寒暄,得知女老板何某竟是同小区业主,二人便互加微信。

  聊天中,何某向骆女士推荐其店内减肥服务,声称可以根据“人体同源”的原理,采取“穴位疗法”的方式,让她每天掉1~5斤,十天绝对出效果,且没有任何副作用。最终双方达成“美丽之约”,骆女士在该店购买了4次减肥服务,共计支付5399元。

  7月,骆女士3次来到该美容美体店。店员在仪器中放入某种“具有减肥功效”的液体,反复使用在骆女士的腹部,据称可使其作用于皮下组织,从而达到减肥的效果。过程中,骆女士曾向何某反馈有恶心、口苦等症状。

  8月6日,骆女士因身体不适突发昏厥,经住院治疗7天后才出院。医院诊断显示,骆女士有体位性低血糖、后循环缺血、头皮血肿、中度贫血、荨麻疹等症状。

  出院后,骆女士找到该美容美体店,要求承担住院医疗费等损失,并要求该店出示使用的产品。骆女士这才发现,所谓“具有减肥功效”的液体其实是细胞保存液,其主要成分为磷酸盐、丙三醇和纯化水,主要用于保存、运输取自人体的细胞使用。

  面对这次瘦身带来的遭遇,骆女士一纸诉状将该美容美体店告上法庭,请求退款、支付赔偿金,并承担住院治疗费。

  骆女士为追求形体美丽、满足更高审美需求,向被告购买服务以达到减肥目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消费者身份。该美容美体店是具有生活美容资质的个体工商户,其为骆女士提供减肥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经营者,双方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该美容美体店在与骆女士订立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宣称“一天可以掉1∽5斤”,且故意将对减肥不具有任何功效的细胞保存液宣称为具有减肥功效的产品,属于欺诈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该美容美体店退还骆女士服务费5399元,并支付服务费三倍的赔偿金16197元。对于骆女士诉请的住院费用,因证据不足以证明骆女士的损害与美容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知识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官提醒大家,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面对各类机构动听的“美丽承诺”,爱美人士一定要睁大双眼,看清该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证明,同时索要诊疗资料、收费发票等,以便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