泼了一杯水 赔了11万元

时间: 2023-04-2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78

  一杯水可以解渴、可以浇花,也可能会惹出大麻烦!近日,江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杯水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泼水的当事人被判赔偿11.26万元。

  案件:

  顺手泼的水让人摔骨折

  因丈夫脑梗住院,58岁的李某在江津区某医院陪同照顾。一天清晨7点半过,她从病房前往洗碗区清洗饭碗,不料刚到走廊就脚下一滑摔倒在地,动弹不得。幸好医院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进行治疗。经检查,李某左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医院和李某都觉得蹊跷,怎么会无缘无故平地摔跤?于是,医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

  监控显示:当天7点29分,医院保洁人员打扫完走廊。1分钟后,住院人员张某手持漱口杯出现在镜头里,随手将漱口杯中的水泼在了走廊地板上。半分钟后,李某出门洗碗正好踩上水渍,随即摔倒受伤。

  近日,李某将张某和医院诉至江津区法院,要求双方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江津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医院走廊将水杯里的水洒到地面,导致李某踩到水渍摔倒受伤,对李某遭受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现场情况,从洒水到李某摔倒时间极短,且在事发前李某摔倒的地面不存在异样,因此,医院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应谨慎注意,而在本案中,其行走时未充分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法院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张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加精神抚慰金共计11.26万元。

  法官说法:

  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提醒:大家在进行任何行为时,都应优先考虑并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安全,尤其在公共场所更应谨慎行事,避免作出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记者 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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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了一杯水 赔了11万元

  一杯水可以解渴、可以浇花,也可能会惹出大麻烦!近日,江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杯水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泼水的当事人被判赔偿11.26万元。

  案件:

  顺手泼的水让人摔骨折

  因丈夫脑梗住院,58岁的李某在江津区某医院陪同照顾。一天清晨7点半过,她从病房前往洗碗区清洗饭碗,不料刚到走廊就脚下一滑摔倒在地,动弹不得。幸好医院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进行治疗。经检查,李某左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医院和李某都觉得蹊跷,怎么会无缘无故平地摔跤?于是,医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

  监控显示:当天7点29分,医院保洁人员打扫完走廊。1分钟后,住院人员张某手持漱口杯出现在镜头里,随手将漱口杯中的水泼在了走廊地板上。半分钟后,李某出门洗碗正好踩上水渍,随即摔倒受伤。

  近日,李某将张某和医院诉至江津区法院,要求双方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江津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医院走廊将水杯里的水洒到地面,导致李某踩到水渍摔倒受伤,对李某遭受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现场情况,从洒水到李某摔倒时间极短,且在事发前李某摔倒的地面不存在异样,因此,医院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应谨慎注意,而在本案中,其行走时未充分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法院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张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加精神抚慰金共计11.26万元。

  法官说法:

  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提醒:大家在进行任何行为时,都应优先考虑并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安全,尤其在公共场所更应谨慎行事,避免作出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记者 朱颂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