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借贷关系应订立书面合同

时间: 2023-05-2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860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近年来,民间借贷凭借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逐渐成为了资本融通的重要渠道。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的双重影响,民间借贷逾期违约案件多发。记者日前从江北区法院获悉,2020年以来,该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4095件,审结13513件,结案标的超过29亿元,依法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已实行繁简分流,形成‘简案快调快审、繁案精审精判’的审判权运行模式。”江北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对于小额诉讼,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间借贷案件,立案后直接由立案庭诉调速裁中心进行快调、快审,55%的民间借贷案件实现了快速审结,平均审理周期75天。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在民二庭组建11个专业化的商事审判团队,随机分案后实现繁案精审精判。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特点,归纳案件信息要素表,提炼案件审查重点,通过对案件信息要素进行比对、类案检索等措施,有效统一裁判尺度。

  民间借贷的案件事实较难认定,对此,该院严格依照《民法典》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强对事实、证据的审查力度。立足证据“三性”,依法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对存在形式瑕疵的债权凭证,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形成借贷合意以及是否存在真实的资金交付。实行穿透式审判,透过表征准确认定以合伙、投资、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取固定收益且不共担风险的“名股实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法律关系混同,以及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情形,准确识别虚假诉讼、职业放贷、套路贷、高利贷等隐藏案件事实。

  民间借贷相关领域法律关系复杂交融,利益与风险并存。对此,法官提醒一定要注意以下两点:

  ——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切勿利欲熏心、铤而走险,从事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妄图通过伪造证据,制造、参与虚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于伪造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措施,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司法理念对于企业间借贷采取适度宽容且谨慎保护的态度,对企业间正常的资金拆借不再认定为无效,但在借贷目的、资金来源、是否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等方面仍然会进行严格审查。各地区、各行业也应尽快建立企业间民间借贷监测网络,加快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征信制度,强化对企业间借贷的监控和规制。当事人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已经支付的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部分,应当抵扣本金。

  ——提高风险意识,理性进行消费借贷,防范陷入债务危机。还要强化证据意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立民间借贷关系,要尽可能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特别是特殊身份关系的主体之间,避免发生纠纷后无法证明借贷关系,使自身利益受损。对于现金交付的情况,特别是大额现金,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收据、收条,写明现金交付的具体金额等,保留好能够证明资金来源、经济能力的相关证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以“共债共签”为原则,如果借款人是夫妻双方,尽量要求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名。对于公司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由于《公司法》规定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担保权人应当对公司决议进行审查,避免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形。同时,担保权人还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及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避免超过担保期间导致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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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借贷关系应订立书面合同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近年来,民间借贷凭借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逐渐成为了资本融通的重要渠道。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的双重影响,民间借贷逾期违约案件多发。记者日前从江北区法院获悉,2020年以来,该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4095件,审结13513件,结案标的超过29亿元,依法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已实行繁简分流,形成‘简案快调快审、繁案精审精判’的审判权运行模式。”江北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对于小额诉讼,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间借贷案件,立案后直接由立案庭诉调速裁中心进行快调、快审,55%的民间借贷案件实现了快速审结,平均审理周期75天。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在民二庭组建11个专业化的商事审判团队,随机分案后实现繁案精审精判。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特点,归纳案件信息要素表,提炼案件审查重点,通过对案件信息要素进行比对、类案检索等措施,有效统一裁判尺度。

  民间借贷的案件事实较难认定,对此,该院严格依照《民法典》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强对事实、证据的审查力度。立足证据“三性”,依法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对存在形式瑕疵的债权凭证,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形成借贷合意以及是否存在真实的资金交付。实行穿透式审判,透过表征准确认定以合伙、投资、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取固定收益且不共担风险的“名股实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法律关系混同,以及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情形,准确识别虚假诉讼、职业放贷、套路贷、高利贷等隐藏案件事实。

  民间借贷相关领域法律关系复杂交融,利益与风险并存。对此,法官提醒一定要注意以下两点:

  ——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切勿利欲熏心、铤而走险,从事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妄图通过伪造证据,制造、参与虚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于伪造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措施,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司法理念对于企业间借贷采取适度宽容且谨慎保护的态度,对企业间正常的资金拆借不再认定为无效,但在借贷目的、资金来源、是否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等方面仍然会进行严格审查。各地区、各行业也应尽快建立企业间民间借贷监测网络,加快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征信制度,强化对企业间借贷的监控和规制。当事人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已经支付的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部分,应当抵扣本金。

  ——提高风险意识,理性进行消费借贷,防范陷入债务危机。还要强化证据意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立民间借贷关系,要尽可能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特别是特殊身份关系的主体之间,避免发生纠纷后无法证明借贷关系,使自身利益受损。对于现金交付的情况,特别是大额现金,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收据、收条,写明现金交付的具体金额等,保留好能够证明资金来源、经济能力的相关证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以“共债共签”为原则,如果借款人是夫妻双方,尽量要求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名。对于公司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由于《公司法》规定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担保权人应当对公司决议进行审查,避免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形。同时,担保权人还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及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避免超过担保期间导致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