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销售“有毒”保健品获刑 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时间: 2023-07-14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913

  为非法获利,他大肆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俗称“伟哥”)的保健品,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了被告人阙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同时向其发出终身从业禁止令,责令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二十九万余元。据了解,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查,从2019年起,被告人阙某某在九龙坡区、江北区等地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美国肾黄金”“金刚钻”“德国黑金刚”“圣龙肾宝片”等多种性保健品。至案发时,警方从阙某某及其下家处查获已销售和尚未销售的保健品共计2万余盒,被告人阙某某从中获利2.9万余元。后经相关机构检验,阙某某销售的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阙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在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公诉机关依法取得公益诉讼权利,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阙某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阙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危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同时终身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令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二十九万余元,并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发表经法院认可的道歉声明。

  记者 叶惠娟 通讯员 杨 欢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男子销售“有毒”保健品获刑 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为非法获利,他大肆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俗称“伟哥”)的保健品,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了被告人阙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同时向其发出终身从业禁止令,责令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二十九万余元。据了解,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查,从2019年起,被告人阙某某在九龙坡区、江北区等地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美国肾黄金”“金刚钻”“德国黑金刚”“圣龙肾宝片”等多种性保健品。至案发时,警方从阙某某及其下家处查获已销售和尚未销售的保健品共计2万余盒,被告人阙某某从中获利2.9万余元。后经相关机构检验,阙某某销售的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阙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在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公诉机关依法取得公益诉讼权利,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阙某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阙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危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同时终身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令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二十九万余元,并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发表经法院认可的道歉声明。

  记者 叶惠娟 通讯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