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罗尧)9月9日,谢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国道211线由两罾乡往龚滩镇行驶,车辆行驶至重庆市酉阳县国道211线1804公里700米路段处时,追尾碰撞由冉某某驾驶的洒水车,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经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判定,当事人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冉某某无责任。 交巡警提示:驾车时要做到注意力集中,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安全文明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