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日前,《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补充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完善了违反禁止免疫规定、违反自主检测规定、违反隔离观察规定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对规定禁止免疫的病种实施免疫的,将被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动物疫病自主检测或者委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进行检测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输入本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种用、乳用以外用于继续饲养的动物,以及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输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用于继续饲养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规定,禁止免疫病种由市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整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政府规定的禁止免疫病种实施免疫;明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禁止免疫的病种采取检测、扑杀等措施进行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