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执法风险分析

时间: 2023-11-1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942

□ 刘维可

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其主要功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警察是一个与风险相伴而生的职业。对国家和社会的安全而言,和平时期的警察贡献最大,也是牺牲最大的队伍。从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有3900余名民警因公牺牲。2022年,全国因公牺牲民警308名、辅警179名,还有4334名民警、3470名辅警因公负伤。从居高不下的伤亡人数来看,人民警察面临着严峻的执法风险。

立法滞后,对民警执法权力保障的制度建立不完善。目前规范警察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其中与民警日常执法办案联系最为紧密的当属《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该条例的制定时间久远,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期警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景设定过于机械和笼统,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不高。民警在对抗性执法过程中,常常感到难以找到准确的执行依据。事后,在面临执法相对人的信访、投诉时,这些法律法规又留下了比较宽泛的解释空间,而评审部门有时会以事后的理性分析否定民警在现场执法时激烈对抗情景下的应激反应。并且顾及舆论的压力,采取息事宁人的策略,也具有作出不利于民警的解释的动机和激励,从而增加了民警被事后问责的风险和压力。另一方面,保障民警执法安全的法律未形成完整科学的体系,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明确了袭警罪,但是在袭警罪的解释和入罪上面却存在着不小的争议,对民警执法权的保障存在不足。

转型时期民警执法权威弱化。近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社会各个方面发生了深刻而急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各级政府提出了现代化治理的要求,其中包含了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而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公安机关也被要求适应这种理念和实践的变化,将自己打造成服务型公安机关。在民警开展社区调查、户籍管理、纠纷调解、救助救援等工作时,倾注全心全意的服务理念应属当然,也是民警的宗旨所系。但是将服务理念进行泛化理解,将之无差别地推进到公安工作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较少考虑公安机关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的具体情景差异,忽视了公安机关的管理职能、执法时的强制性和对抗性。从自我认知上削弱了民警执法权威。

另一方面,民众权利意识高涨,维权事件多发。诉讼、复议、信访等维权案例日益增多,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等非正常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民众在成为执法对象时缺乏规则意识,忽视公民守法义务,面对民警的正常执法活动,轻则消极抵制,重则谩骂侮辱,甚至不惜暴力相向。这些行为若得不到及时果断的制止,势必对民警的执法权威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民警安全意识不强,危险处置能力欠缺。在处置警情,执行任务的时候,民警本人是执法风险的第一责任人,也是防范危险的第一道关口。但是部分民警并未牢固树立这种安全意识,安全观念并未入脑入心。在日常的教育培训中,课程的设置强调体能的提升,书面知识的掌握,偏重于警械和枪支的使用方法。却少从实战的角度设置情景模拟式的对抗训练。民警很难身临其境地感受如何处置危机,应对风险。时间一久便习以为常,麻痹大意。对潜在的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对突发的风险缺乏敏感性,势必造成执法前的物资准备不充分,防范措施不周密。比如,遇到一些看似简单的纠纷警情,民警出警前要么不带警用装备,要么装备不齐全。到达现场后如果出现事态升级,在面对执法相对人拒绝配合,甚至暴力袭击的时候就会难以应对。

民警执法面临的风险是多样的,以上三点分析仅举其大要,其他如警力配置不科学,装备保障落后,舆论环境较差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执法风险问题更加复杂化。执法风险防范是提升警队战斗力和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良法善治的重要环节。执法风险不降低,将严重削弱公安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预防民警执法风险,是一个系统工程,应找准病灶,精准施策。从立法层面应做好顶层设计,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预警防险制度;从民警自身层面应加强风险意识的培养、心里素质的提升、行为习惯的养成、技战法的磨炼;从社会层面应树立民警执法的权威,注重舆论的引导,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公民守法意识,多措并举,才能切实降低民警执法风险。

  (作者系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法制支队一级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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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执法风险分析

□ 刘维可

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其主要功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警察是一个与风险相伴而生的职业。对国家和社会的安全而言,和平时期的警察贡献最大,也是牺牲最大的队伍。从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有3900余名民警因公牺牲。2022年,全国因公牺牲民警308名、辅警179名,还有4334名民警、3470名辅警因公负伤。从居高不下的伤亡人数来看,人民警察面临着严峻的执法风险。

立法滞后,对民警执法权力保障的制度建立不完善。目前规范警察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其中与民警日常执法办案联系最为紧密的当属《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该条例的制定时间久远,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期警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景设定过于机械和笼统,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不高。民警在对抗性执法过程中,常常感到难以找到准确的执行依据。事后,在面临执法相对人的信访、投诉时,这些法律法规又留下了比较宽泛的解释空间,而评审部门有时会以事后的理性分析否定民警在现场执法时激烈对抗情景下的应激反应。并且顾及舆论的压力,采取息事宁人的策略,也具有作出不利于民警的解释的动机和激励,从而增加了民警被事后问责的风险和压力。另一方面,保障民警执法安全的法律未形成完整科学的体系,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明确了袭警罪,但是在袭警罪的解释和入罪上面却存在着不小的争议,对民警执法权的保障存在不足。

转型时期民警执法权威弱化。近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社会各个方面发生了深刻而急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各级政府提出了现代化治理的要求,其中包含了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而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公安机关也被要求适应这种理念和实践的变化,将自己打造成服务型公安机关。在民警开展社区调查、户籍管理、纠纷调解、救助救援等工作时,倾注全心全意的服务理念应属当然,也是民警的宗旨所系。但是将服务理念进行泛化理解,将之无差别地推进到公安工作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较少考虑公安机关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的具体情景差异,忽视了公安机关的管理职能、执法时的强制性和对抗性。从自我认知上削弱了民警执法权威。

另一方面,民众权利意识高涨,维权事件多发。诉讼、复议、信访等维权案例日益增多,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等非正常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民众在成为执法对象时缺乏规则意识,忽视公民守法义务,面对民警的正常执法活动,轻则消极抵制,重则谩骂侮辱,甚至不惜暴力相向。这些行为若得不到及时果断的制止,势必对民警的执法权威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民警安全意识不强,危险处置能力欠缺。在处置警情,执行任务的时候,民警本人是执法风险的第一责任人,也是防范危险的第一道关口。但是部分民警并未牢固树立这种安全意识,安全观念并未入脑入心。在日常的教育培训中,课程的设置强调体能的提升,书面知识的掌握,偏重于警械和枪支的使用方法。却少从实战的角度设置情景模拟式的对抗训练。民警很难身临其境地感受如何处置危机,应对风险。时间一久便习以为常,麻痹大意。对潜在的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对突发的风险缺乏敏感性,势必造成执法前的物资准备不充分,防范措施不周密。比如,遇到一些看似简单的纠纷警情,民警出警前要么不带警用装备,要么装备不齐全。到达现场后如果出现事态升级,在面对执法相对人拒绝配合,甚至暴力袭击的时候就会难以应对。

民警执法面临的风险是多样的,以上三点分析仅举其大要,其他如警力配置不科学,装备保障落后,舆论环境较差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执法风险问题更加复杂化。执法风险防范是提升警队战斗力和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良法善治的重要环节。执法风险不降低,将严重削弱公安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预防民警执法风险,是一个系统工程,应找准病灶,精准施策。从立法层面应做好顶层设计,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预警防险制度;从民警自身层面应加强风险意识的培养、心里素质的提升、行为习惯的养成、技战法的磨炼;从社会层面应树立民警执法的权威,注重舆论的引导,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公民守法意识,多措并举,才能切实降低民警执法风险。

  (作者系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法制支队一级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