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持续关注成渝两地司法协作,积极对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一体化协同发展的司法需求,近日发布典型案例,通过阐法释理助力成渝经贸发展。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5日,四川某建设公司与重庆市某家私公司签订《家具采购合同》,约定由重庆某家私公司向四川某建设公司承建的贵州遵义某酒店运送家具并提供安装,四川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及安装费。合同签订后,重庆某家私公司完成了家具安装。双方于2021年2月5日进行对账,确认四川某建设公司尚欠重庆某家私公司货款43万元。因四川某建设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重庆某家私公司提起诉讼。 另查明,四川某建设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股东江某某认缴出资108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后实缴出资15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家具采购合同》合法有效成立。重庆某家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家具的交付及安装义务,四川某建设公司应按双方对账结果支付剩余货款。江某某作为四川某建设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后,未按照其认缴的金额履行足额出资义务,依照相关规定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判决四川某建设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重庆某家私公司剩余货款43万元;江某某对四川某建设公司所负债务在未实缴出资93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能动司法,间接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切实保障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公司的财产来自股东的出资。因此,股东出资不足或出资不实必然影响公司清偿外部债务的能力。本案确认出资不足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仅有力保障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护了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同时有利于敦促公司内部加强对股东的出资的管理,提升公司对外交易形象,有利于形成健康、和谐、有序的交易氛围。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向存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