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法院联合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发布《保险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时间: 2023-12-1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461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近年来,保险服务社会治理的作用日益明显,保险行业经营的多样性、专业性和风险性引发的司法需求也与日俱增。12月15日,江北区法院联合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发布了《保险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以及相关典型案例。

《白皮书》披露,2020年至2022年,江北区法院受理保险类纠纷案件2232件,审结2136件,结案率95.70%,结案标的达2.15亿元。其中,排名前三的案由分别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及保险纠纷,总共占比90.31%。

“近年来,保险类案件呈新型化、复杂化特点。”江北区法院相关负责人称,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传统书面投保和纸质保单的保险模式逐步被电子投保和电子保单所替代,由此引发了针对电子合同效力、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方式等争议;新类型保险种类日益增多,如涉及万能险、分红险、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以及针对外卖骑手开发的一日险产品引发的争议较多;家庭用车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增加事故风险是否理赔等相关新型纠纷逐渐出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日益复杂,适用法律难度增大。

法院向保险消费者建议,应提升保险法律素养,树立正确保险理念,认真查看合同条款,避免冲动型盲从型投保。在投保前,应充分了解保险公司基本背景及保险产品的具体内容,尤其是保险责任范围、免责事由、免赔率、收益率、分红等核心条款内容,谨防保险销售员的夸大与误导,再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签约。此外,切忌直接将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交给保险销售员全权办理投保事宜,应由本人认真约定合同条款并签名确认。

若发生保险事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办理报险、理赔等相关事项,不建议直接找保险销售员处理,以免因处理不当而延误时间,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发生保险事故后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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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法院联合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发布《保险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近年来,保险服务社会治理的作用日益明显,保险行业经营的多样性、专业性和风险性引发的司法需求也与日俱增。12月15日,江北区法院联合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发布了《保险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以及相关典型案例。

《白皮书》披露,2020年至2022年,江北区法院受理保险类纠纷案件2232件,审结2136件,结案率95.70%,结案标的达2.15亿元。其中,排名前三的案由分别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及保险纠纷,总共占比90.31%。

“近年来,保险类案件呈新型化、复杂化特点。”江北区法院相关负责人称,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传统书面投保和纸质保单的保险模式逐步被电子投保和电子保单所替代,由此引发了针对电子合同效力、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方式等争议;新类型保险种类日益增多,如涉及万能险、分红险、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以及针对外卖骑手开发的一日险产品引发的争议较多;家庭用车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增加事故风险是否理赔等相关新型纠纷逐渐出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日益复杂,适用法律难度增大。

法院向保险消费者建议,应提升保险法律素养,树立正确保险理念,认真查看合同条款,避免冲动型盲从型投保。在投保前,应充分了解保险公司基本背景及保险产品的具体内容,尤其是保险责任范围、免责事由、免赔率、收益率、分红等核心条款内容,谨防保险销售员的夸大与误导,再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签约。此外,切忌直接将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交给保险销售员全权办理投保事宜,应由本人认真约定合同条款并签名确认。

若发生保险事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办理报险、理赔等相关事项,不建议直接找保险销售员处理,以免因处理不当而延误时间,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发生保险事故后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