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鬼”不仅趁知名火锅品牌热度,还抽逃出资转让股权对抗法院执行

时间: 2024-02-0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506

重庆一火锅品牌走俏后,遭到了外地“李鬼”的恶意攀附。法院审理认定,“李鬼”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70000元。然而,判决生效后,“李鬼”再度耍起心眼,股东抽逃出资转让股权对抗执行。九龙坡区法院多管齐下破解“执行难”,历时5年终于圆满结案。

“晓宇”遭遇“山晓宇”

渝中区晓宇老火锅(以下简称“晓宇”)于2010年注册成立,先后获得“重庆火锅50强”“重庆十大正宗老火锅”等荣誉称号。2014年,“晓宇”登上央视《舌尖上的中国》栏目,品牌知名度迅速提升。2017年,“渝味晓宇”文字商标被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

2017年,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山晓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晓宇”)登记成立,其在明知“晓宇”字样已在火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形下,注册含有“晓宇”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其经营的火锅服务中使用“晓宇火锅”“晓宇”等字样。

为维护合法权益,“晓宇”将“山晓宇”告到法院。2019年,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山晓宇”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晓宇”经济损失70000元。

抽丝剥茧厘清责任

判决生效后,“山晓宇”未履行法律义务,“晓宇”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山晓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后经调查发现,“山晓宇”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因股东梁某某、李某某等户籍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晓宇”遂起诉到九龙坡区法院,要求梁某某、李某某等11名发起人股东及承继股东对“山晓宇”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龙坡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原告“晓宇”部分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五中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决确认梁某某、李某某等11名股东对上述债务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多管齐下圆满结案

进入执行程序后,九龙坡区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法律文书,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然而,由于被执行人长年在外,主要财产也分散在外地,且部分被执行人对承担赔偿责任意见较大,对抗情绪严重,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为切实破解“执行难”,及时兑现胜诉权益,法院在明确各股东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后,秉持能动司法理念,采取“各个击破”策略,逐一对责任股东做工作,充分释明“山晓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指出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股东对此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则关联股东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委托当地法院协助执行,采取约谈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方式,力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在兄弟法院的鼎力相助下,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使11名被执行人足额履行了义务。

历时5年,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近日,“晓宇”的工作人员来到九龙坡区法院,送上一面写有“公正执法 司法为民”的锦旗,对法院执行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感谢法院贴心办案,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记者 叶会娟

通讯员 薛磊 万昌斌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李鬼”不仅趁知名火锅品牌热度,还抽逃出资转让股权对抗法院执行

重庆一火锅品牌走俏后,遭到了外地“李鬼”的恶意攀附。法院审理认定,“李鬼”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70000元。然而,判决生效后,“李鬼”再度耍起心眼,股东抽逃出资转让股权对抗执行。九龙坡区法院多管齐下破解“执行难”,历时5年终于圆满结案。

“晓宇”遭遇“山晓宇”

渝中区晓宇老火锅(以下简称“晓宇”)于2010年注册成立,先后获得“重庆火锅50强”“重庆十大正宗老火锅”等荣誉称号。2014年,“晓宇”登上央视《舌尖上的中国》栏目,品牌知名度迅速提升。2017年,“渝味晓宇”文字商标被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

2017年,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山晓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晓宇”)登记成立,其在明知“晓宇”字样已在火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形下,注册含有“晓宇”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其经营的火锅服务中使用“晓宇火锅”“晓宇”等字样。

为维护合法权益,“晓宇”将“山晓宇”告到法院。2019年,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山晓宇”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晓宇”经济损失70000元。

抽丝剥茧厘清责任

判决生效后,“山晓宇”未履行法律义务,“晓宇”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山晓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后经调查发现,“山晓宇”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因股东梁某某、李某某等户籍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晓宇”遂起诉到九龙坡区法院,要求梁某某、李某某等11名发起人股东及承继股东对“山晓宇”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龙坡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原告“晓宇”部分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五中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决确认梁某某、李某某等11名股东对上述债务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多管齐下圆满结案

进入执行程序后,九龙坡区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法律文书,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然而,由于被执行人长年在外,主要财产也分散在外地,且部分被执行人对承担赔偿责任意见较大,对抗情绪严重,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为切实破解“执行难”,及时兑现胜诉权益,法院在明确各股东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后,秉持能动司法理念,采取“各个击破”策略,逐一对责任股东做工作,充分释明“山晓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指出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股东对此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则关联股东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委托当地法院协助执行,采取约谈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方式,力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在兄弟法院的鼎力相助下,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使11名被执行人足额履行了义务。

历时5年,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近日,“晓宇”的工作人员来到九龙坡区法院,送上一面写有“公正执法 司法为民”的锦旗,对法院执行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感谢法院贴心办案,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记者 叶会娟

通讯员 薛磊 万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