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劳动法律知识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时间: 2021-04-3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86

市一中法院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普及劳动法律知识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5·1”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市一中法院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普及劳动法律知识,规范企业用工管理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促进就业环境和谐稳定。

  案例1

  受疫情影响未足额支付工资员工请求赔偿被驳回

  2018年10月,王某入职重庆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支付方式为每月30日以前按时足额支付上月工资。2020年,某科技公司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王某工资,王某遂以此为由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支付完毕王某2020年3月工资,于2020年6月29日支付完毕王某2020年4月工资。

  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因突发疫情,在复工复产后,分别于2020年5月10日支付完毕王某2020年3月工资,于2020年6月29日支付完毕王某2020年4月工资,某科技公司支付工资时间没有超过合理支付时间,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王某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处于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时期,劳企双方更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互谅互让处理纠纷。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在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周期的下一个周期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仍然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是在合理期间履行了支付义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

  搬走电脑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请求经济赔偿金获支持

  阮某与重庆江北某小贷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职务为业务员。2019年4月22日,阮某早上到岗时,发现其办公桌上的电脑被搬走无法办公,随后阮某向某小贷公司反映未果,只能离开工作岗位,某小贷公司也未对阮某的工作进行另外安排。

  2019年4月30日,某小贷公司以阮某自4月23日起连续旷工超过五日为由,解除了与阮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5月13日,阮某与某小贷公司完成工作交接。双方因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等发生争议,阮某遂诉至法院。

  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某小贷公司搬走阮某工位电脑,迫使其离开工作岗位,继而在阮某无法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及合法性,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金的给付义务。且在2019年4月22日至同年5月13日期间,阮某不能提供劳动是因某小贷公司原因,故阮某在此期间的工资某小贷公司应当照付。对于阮某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及拖欠工资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经营不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工作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又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旷工事实不能成立。劳动者主张单位系违法解除的,法院予以支持。

  记者 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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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劳动法律知识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市一中法院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普及劳动法律知识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5·1”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市一中法院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普及劳动法律知识,规范企业用工管理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促进就业环境和谐稳定。

  案例1

  受疫情影响未足额支付工资员工请求赔偿被驳回

  2018年10月,王某入职重庆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支付方式为每月30日以前按时足额支付上月工资。2020年,某科技公司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王某工资,王某遂以此为由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支付完毕王某2020年3月工资,于2020年6月29日支付完毕王某2020年4月工资。

  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因突发疫情,在复工复产后,分别于2020年5月10日支付完毕王某2020年3月工资,于2020年6月29日支付完毕王某2020年4月工资,某科技公司支付工资时间没有超过合理支付时间,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王某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处于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时期,劳企双方更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互谅互让处理纠纷。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在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周期的下一个周期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仍然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是在合理期间履行了支付义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

  搬走电脑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请求经济赔偿金获支持

  阮某与重庆江北某小贷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职务为业务员。2019年4月22日,阮某早上到岗时,发现其办公桌上的电脑被搬走无法办公,随后阮某向某小贷公司反映未果,只能离开工作岗位,某小贷公司也未对阮某的工作进行另外安排。

  2019年4月30日,某小贷公司以阮某自4月23日起连续旷工超过五日为由,解除了与阮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5月13日,阮某与某小贷公司完成工作交接。双方因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等发生争议,阮某遂诉至法院。

  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某小贷公司搬走阮某工位电脑,迫使其离开工作岗位,继而在阮某无法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及合法性,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金的给付义务。且在2019年4月22日至同年5月13日期间,阮某不能提供劳动是因某小贷公司原因,故阮某在此期间的工资某小贷公司应当照付。对于阮某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及拖欠工资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经营不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工作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又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旷工事实不能成立。劳动者主张单位系违法解除的,法院予以支持。

  记者 朱颂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