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车损人伤,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时间: 2024-02-0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3149

春运大幕已开启,根据交通运输部预计,今年春运大概有90亿人次出行。在巨大的运输压力下,“顺风车”或许会成为人们备选的一种出行方式。若“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究竟赔不赔?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结一起“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上人员医疗费及车辆损失费。

案例:

3人拼车中途发生交通事故

2021年8月5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其家庭自用电动汽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单上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从事营业运输,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引发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9月2日,王某在某平台发布由重庆南岸区到王某住所地武隆区的“车找人”拼车信息。随后,王某通过微信分别以70元、100元的价格与罗某、李某商定拼车事宜。

2021年9月3日凌晨,王某乘机返回重庆后,驾车搭载罗某、李某从南岸区前往武隆区,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3人就医共计产生医疗费2438.04元。相关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的车辆损失价值为106800元。

判决: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损失

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渝北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29800元及医疗费2822.04元等。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王某称其为减少回家成本才发布“顺风车”信息,且其实际仅收取了李某100元费用,并未收取其与罗某约定的70元费用。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将保险车辆用于搭载乘客而营运获利,系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行为,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情形,故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搭载罗某、李某的行为是否变更了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从行驶成本上看,被保险车辆从南岸区前往武隆区里程约165公里,综合上述里程应产生的电费及过路费,王某实际收取的费用尚不足以覆盖其出行成本;从行驶路线上看,王某发起的拼车路线为其回家路线,且3人路线一致,并无明显绕路情形;从车辆用途上看,王某所投保案涉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搭载罗某、李某并非用于出租营运,相关主管部门亦未对此认定为非法营运。故法院认定,王某搭载罗某、李某的行为应系为合理分摊出行成本的“顺风车”合乘行为,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并未显著增加,车辆使用性质并未发生改变。

结合鉴定意见及实际医疗费支出,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车辆实际损失费用106800元及医疗费2438.04元。

法官提醒:

若假“顺风”真“黑车”

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顺风车”是指私人小客车合乘,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顺风车”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并不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亦未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付。

车主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发布“顺风车”信息,若假“顺风”真“黑车”,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车主还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得不偿失;车主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购买相应的保险,为自己和他人提供一份保障,转移风险、降低损失;当然,虽然回家心切,车主还是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为自己的生命健康“掌舵”。

作为出行人,应在正规平台上获取“顺风车”信息,切不可随意“拼车”;途中应系好安全带,不要妨害驾驶员安全驾驶;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可选择以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主张赔偿。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刘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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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车损人伤,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春运大幕已开启,根据交通运输部预计,今年春运大概有90亿人次出行。在巨大的运输压力下,“顺风车”或许会成为人们备选的一种出行方式。若“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究竟赔不赔?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结一起“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上人员医疗费及车辆损失费。

案例:

3人拼车中途发生交通事故

2021年8月5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其家庭自用电动汽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单上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从事营业运输,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引发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9月2日,王某在某平台发布由重庆南岸区到王某住所地武隆区的“车找人”拼车信息。随后,王某通过微信分别以70元、100元的价格与罗某、李某商定拼车事宜。

2021年9月3日凌晨,王某乘机返回重庆后,驾车搭载罗某、李某从南岸区前往武隆区,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3人就医共计产生医疗费2438.04元。相关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的车辆损失价值为106800元。

判决: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损失

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渝北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29800元及医疗费2822.04元等。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王某称其为减少回家成本才发布“顺风车”信息,且其实际仅收取了李某100元费用,并未收取其与罗某约定的70元费用。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将保险车辆用于搭载乘客而营运获利,系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行为,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情形,故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搭载罗某、李某的行为是否变更了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从行驶成本上看,被保险车辆从南岸区前往武隆区里程约165公里,综合上述里程应产生的电费及过路费,王某实际收取的费用尚不足以覆盖其出行成本;从行驶路线上看,王某发起的拼车路线为其回家路线,且3人路线一致,并无明显绕路情形;从车辆用途上看,王某所投保案涉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搭载罗某、李某并非用于出租营运,相关主管部门亦未对此认定为非法营运。故法院认定,王某搭载罗某、李某的行为应系为合理分摊出行成本的“顺风车”合乘行为,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并未显著增加,车辆使用性质并未发生改变。

结合鉴定意见及实际医疗费支出,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车辆实际损失费用106800元及医疗费2438.04元。

法官提醒:

若假“顺风”真“黑车”

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顺风车”是指私人小客车合乘,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顺风车”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并不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亦未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付。

车主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发布“顺风车”信息,若假“顺风”真“黑车”,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车主还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得不偿失;车主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购买相应的保险,为自己和他人提供一份保障,转移风险、降低损失;当然,虽然回家心切,车主还是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为自己的生命健康“掌舵”。

作为出行人,应在正规平台上获取“顺风车”信息,切不可随意“拼车”;途中应系好安全带,不要妨害驾驶员安全驾驶;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可选择以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主张赔偿。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刘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