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多个项目非法集资两亿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获刑十三年

时间: 2024-03-1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113

本网讯(通讯员 陈诚 记者 舒楚寒)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的隐蔽性日益增强,不法分子身披充值办卡、投资返利的外衣,行非法集资之实,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诱使人们陷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圈套之中。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结一起辖区内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高达两亿元,被告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2017年起,被告姚某通过多渠道购买国通、中石油、中石化加油卡,从中赚取折扣差价获利。为获取更大利润以及有更多资金投资其他项目,姚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发布朋友圈、建立“油大大”微信群、设立团队长制度、在报刊杂志上刊登文章、在公司举办员工大会、推介会、客户答谢会、赞助体育活动、向红十字会捐款等方式,公开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低折扣油卡投资、众诚公司入股、小川东茶社和圣宝莲公司房间投资承包、法拍房、福利车等项目,以前述项目可以取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向142名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1.59亿元。

2019年8月之后,被告人姚某在明知自己资金链断裂,已无实际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有低折扣油卡购买渠道的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对外销售加油卡,并继续推出福利车、法拍房等虚假投资项目,采取“以新还旧”“以后还前”等方式继续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姚某共计非法集资5641万元,于案发前返还4121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520万元。

大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59亿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集资人实际损失15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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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多个项目非法集资两亿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获刑十三年

本网讯(通讯员 陈诚 记者 舒楚寒)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的隐蔽性日益增强,不法分子身披充值办卡、投资返利的外衣,行非法集资之实,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诱使人们陷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圈套之中。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结一起辖区内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高达两亿元,被告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2017年起,被告姚某通过多渠道购买国通、中石油、中石化加油卡,从中赚取折扣差价获利。为获取更大利润以及有更多资金投资其他项目,姚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发布朋友圈、建立“油大大”微信群、设立团队长制度、在报刊杂志上刊登文章、在公司举办员工大会、推介会、客户答谢会、赞助体育活动、向红十字会捐款等方式,公开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低折扣油卡投资、众诚公司入股、小川东茶社和圣宝莲公司房间投资承包、法拍房、福利车等项目,以前述项目可以取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向142名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1.59亿元。

2019年8月之后,被告人姚某在明知自己资金链断裂,已无实际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有低折扣油卡购买渠道的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对外销售加油卡,并继续推出福利车、法拍房等虚假投资项目,采取“以新还旧”“以后还前”等方式继续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姚某共计非法集资5641万元,于案发前返还4121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520万元。

大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59亿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集资人实际损失15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