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在某公司从事木料拼板工作,2018年8月25日,杨某某受某公司安排加班进行木料改制作业,在使用带锯机时不慎被带锯切断左手食指。治疗期间,杨某某与某公司因工伤赔偿事宜产生分歧,赔偿未果。伤愈后,杨某某向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秀山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鉴定,秀山县人社局于2023年6月12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某公司不服,向秀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秀山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秀山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听取各方意见综合研判认为,简单的驳回诉讼请求或者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不能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本案虽是某公司不服秀山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从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但本案重点在于化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纠纷,只有两者之间的工伤赔偿问题解决了,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承办法官多次与杨某某及某公司沟通交流,在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秀山县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中心进行化解。3月22日,秀山县法院联合秀山县司法局及秀山县检察院,组织三方当事人在秀山县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中心进行实质化解工作。过程中,三方工作人员耐心听取杨某某与某公司的真实意愿,就工伤认定情况及工伤待遇赔偿问题进行反复协商沟通。最终某公司接受了秀山县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与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签订了《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当场兑付赔偿金。至此,这起多年未解的工伤赔偿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秀山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注重行政案件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关注案涉纠纷的实质矛盾所在,关切回应当事人的实质诉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最终化解了行政争议,是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生动实践。 姚华顺 通讯员龙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