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合力解决一起一波三折的欠款追偿案

时间: 2024-04-1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419

“10年了,借出去的钱终于要回来了,真的非常感谢检察机关,要不是你们,我这个钱肯定没着落了……”近日,收到连本带利380余万元欠款的王兵,特意来到市检察院五分院(以下简称五分院),向检察官们表达了感激之情。

这起一波三折的案件,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赢了官司 却要不回钱

时间回溯到2014年8月初,时任A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明找到王兵,称其公司需要资金向其借款,并约定按月付息。王兵随即便转了170万元过去,李明也向其出具盖有公司公章的借条。借款后,李明一直按约定支付利息,直至2019年春节后,李明告知王兵其不再是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无法决定归还其借款本息。

同年9月,王兵将A置业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置业公司归还王兵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020年7月13日,一直未收到欠款的王兵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A置业公司建设项目部分房产予以查封,2021年4月拍卖查封房产获得532万余元。

本以为这次能够收回欠款,没想到一个变故,让王兵的期待化为乌有。2021年4月21日,B建筑公司与A置业公司出具《工程款对账函》,双方一致认可A置业公司尚欠B建筑公司2300余万元。B建筑公司以其对A置业公司建设项目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参与分配,最终,A置业公司可供分配的532万余元全部分配给了B建筑公司,王兵分配金额为0元。

原来,早在2017年11月,B建筑公司就向市五中法院(以下简称五中法院)起诉A置业公司,请求判决立即支付其工程款2900余万元及利息,并对建设项目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8年2月,根据相关证据,五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B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多级联动 合力解难题

“他们两个公司肯定是串通好的,就是不想还我们债权人的钱,不然刚把A置业公司的房产拍卖完,B建筑公司就来参与分配,这时间也赶得太巧了!”越想越不服气的王兵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案后,五分院检察官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那当事人所说的情况究竟是巧合还是两个公司暗度陈仓?

“我们在进一步审查时发现,A置业公司与B建筑公司虽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涉案的建设工程实际是由A置业公司自己找人进行施工,只是借用了B建筑公司的资质来进行挂靠,材料款、进度款等工程上的事情都是A置业公司在处理。”五分院承办检察官判断,双方可能存在虚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抗其他债权人,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情形。

2021年11月15日,五分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同步向市检察院汇报案情,依托一体化办案模式,展开了对该案的调查。

检察官对B建筑公司实地调查,证实了之前的判断,A置业公司与B建筑公司之间,除支付的挂靠费以及一笔走账之外,无其他资金往来。承办检察官表示,双方既没有签订、履行上述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也没有履行施工义务,因此,B建筑公司不能据此请求A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

2022年2月11日,五分院决定依法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同时,将此虚假诉讼线索移送至渝中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

一波三折 欠款终到账

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有新证据足以证明,B建筑公司起诉主张工程价款及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监督,遂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市高法院裁定五中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再审中,五中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由A置业公司自己施工,B建筑公司并没有实际施工,不能据此请求支付工程款,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2023年8月,五中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B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B建筑公司不服,向市高法院提起上诉。市高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今,王兵已收到全部欠款,这起一波三折的案子终于落下帷幕。目前,该案刑事部分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本文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 张柳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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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合力解决一起一波三折的欠款追偿案

“10年了,借出去的钱终于要回来了,真的非常感谢检察机关,要不是你们,我这个钱肯定没着落了……”近日,收到连本带利380余万元欠款的王兵,特意来到市检察院五分院(以下简称五分院),向检察官们表达了感激之情。

这起一波三折的案件,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赢了官司 却要不回钱

时间回溯到2014年8月初,时任A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明找到王兵,称其公司需要资金向其借款,并约定按月付息。王兵随即便转了170万元过去,李明也向其出具盖有公司公章的借条。借款后,李明一直按约定支付利息,直至2019年春节后,李明告知王兵其不再是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无法决定归还其借款本息。

同年9月,王兵将A置业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置业公司归还王兵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020年7月13日,一直未收到欠款的王兵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A置业公司建设项目部分房产予以查封,2021年4月拍卖查封房产获得532万余元。

本以为这次能够收回欠款,没想到一个变故,让王兵的期待化为乌有。2021年4月21日,B建筑公司与A置业公司出具《工程款对账函》,双方一致认可A置业公司尚欠B建筑公司2300余万元。B建筑公司以其对A置业公司建设项目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参与分配,最终,A置业公司可供分配的532万余元全部分配给了B建筑公司,王兵分配金额为0元。

原来,早在2017年11月,B建筑公司就向市五中法院(以下简称五中法院)起诉A置业公司,请求判决立即支付其工程款2900余万元及利息,并对建设项目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8年2月,根据相关证据,五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B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多级联动 合力解难题

“他们两个公司肯定是串通好的,就是不想还我们债权人的钱,不然刚把A置业公司的房产拍卖完,B建筑公司就来参与分配,这时间也赶得太巧了!”越想越不服气的王兵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案后,五分院检察官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那当事人所说的情况究竟是巧合还是两个公司暗度陈仓?

“我们在进一步审查时发现,A置业公司与B建筑公司虽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涉案的建设工程实际是由A置业公司自己找人进行施工,只是借用了B建筑公司的资质来进行挂靠,材料款、进度款等工程上的事情都是A置业公司在处理。”五分院承办检察官判断,双方可能存在虚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抗其他债权人,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情形。

2021年11月15日,五分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同步向市检察院汇报案情,依托一体化办案模式,展开了对该案的调查。

检察官对B建筑公司实地调查,证实了之前的判断,A置业公司与B建筑公司之间,除支付的挂靠费以及一笔走账之外,无其他资金往来。承办检察官表示,双方既没有签订、履行上述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也没有履行施工义务,因此,B建筑公司不能据此请求A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

2022年2月11日,五分院决定依法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同时,将此虚假诉讼线索移送至渝中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

一波三折 欠款终到账

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有新证据足以证明,B建筑公司起诉主张工程价款及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监督,遂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市高法院裁定五中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再审中,五中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由A置业公司自己施工,B建筑公司并没有实际施工,不能据此请求支付工程款,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2023年8月,五中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B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B建筑公司不服,向市高法院提起上诉。市高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今,王兵已收到全部欠款,这起一波三折的案子终于落下帷幕。目前,该案刑事部分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本文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 张柳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