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检察机关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成效初显

时间: 2017-07-20 来源: 检察日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792

“员额比例低于红线十多个百分点。”

“‘1+4+5’的司法责任制度体系,保障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立体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了检察官‘有权不任性、用权受监督’。”

“试点院审查起诉案件期限平均减少13天。”

近一年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成效初显。

启动改革试点近一年时间,重庆检察机关实招频出、亮点纷呈,最大限度地释放了改革红利,为面上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

员额比例低于红线十余个百分点

“选好员额内检察官,是人员分类的基础和关键。重庆市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确定的员额比例红线,在核定试点院的检察官员额、进行定岗定责的基础上,选拔了首批员额内检察官161名,占编制的28.2%,比中央确定的39%的员额比例红线低十多个百分点。”重庆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处副处长杜颖介绍说。

为何严格控制员额?杜颖说:“坚持择优选拔、从紧毋宽,体现职业化、专业化的选任导向,并为今后增补检察官及全市统一调配使用员额预留空间,让年轻人有希望、有盼头。”

司改之前是独立办案的检察官,司改之后成为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助理的陈聃说:“司改是一个优中选优的过程,虽然我没有入额,但并不沮丧,以后的机会还很多,我比以前更加敬业和努力地工作,为下次选任做好思想准备、能力准备和行动准备。”

“1+4+5”制度体系确保“谁办案谁负责”

作为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53名入额检察官之一,33岁的李舰洲谈到担任检察官的感受时深有感触。“权力也意味着责任,我每天晚上躺在床上脑子里都在一遍一遍地过案子。”李舰洲说,自己拥有改革前所不拥有的多项职权,每年100多名犯罪嫌疑人因为他的决定,或者走上法庭接受法院的裁决,或者离开监狱看守所开始新的生活。

“重庆检察机关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总纲,结合实际制定了权力清单、岗位职责、履职监督、司法责任4项核心制度,以及办案组织、领导办案、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决策咨询、司法档案5个配套办法,构建了‘1+4+5’的司法责任制度体系,保障‘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到位。”重庆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洪广说。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关键是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重庆检察机关清理出各业务条线304项案件实体决定权和程序处理权,把其中的205项授予检察官独立行使,突出了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杨洪广说。

随着司法办案权力的下放,检察官有权自行对案件定性及处理作出决定,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陈一对此深有体会。近日,他在办理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一的意见与侦查机关的意见、检察官联席会的意见均不一致。虽然意见分歧大,但陈一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将案件提起公诉。陈一说:“其实我很有压力,这案件是我主办,就得对这起案件终身负责,哪怕以后退休了,我都要接受所办案件公正性的考验。”

构建立体监督制约格局确保“有权不任性”

“我院每季度对检察官独立承办的案件进行随机抽查,办案过程一个很小的瑕疵都会被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这让我感到很有压力,如履薄冰。”渝中区检察院检察官李鹏接受采访时说。

“放权不放任、监督不代替。我们为每一名检察官建立司法档案,一人一档,客观记录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规范、效率、效果等内容,特别是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案件督查督导、责任追究等体现办案业绩和司法能力的相关内容,每个季度定期公示,作为对检察官考评的依据、监督的手段、追责的基础。”重庆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杨平说。

“我们还着力构建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多位一体的立体监督制约格局,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建立随机分案为主、重大疑难案件指定为辅的案件承办机制,加强事前监督防范。建立完善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办案部门负责人日常监督,案件管理部门、检委会办事机构流程监督和案件评查,控告申诉赔偿案件反向审视,以及检察长在特定情况下更换办案检察官等机制,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事中事后监督。此外,还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加大检务公开力度,构建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检察官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杨平说。

试点最大限度释放了改革红利

2016年3月,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钟晓云作为入额检察官,办理了彭某等3人贩卖、运输毒品900余克案。由于案情重大,钟晓云直接办理,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拟定补充侦查提纲、撰写法律文书,并出庭支持公诉。

在重庆市改革试点检察院,像钟晓云一样,按照规定,改革后入额的院领导除处理行政管理事务外,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5个试点院的36名院领导(含正副检察长、职侦局长、检委会专职委员)、17

名部门负责人分别直接办案100件、191件。

除了院领导、中层干部回归办案一线、增强办案力量这一变化外,检察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办案效率明显提高。“这些权力,在我眼里,是巨大的责任。”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赖江陵说,“以前办案时觉得有领导决定,自己有依赖心理,现在办案自己要对决定负责,对案件终身负责。从过去向领导汇报‘你觉得该怎么办’转变为现在‘我认为该怎么办’,依赖性减少了,独立办案能力提高了。”

“仅用8天就完成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的全部审查起诉工作,这在以前一般是不能做到的。”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张凯铭说,“改革后,我办理的案件自己决定后就直接起诉,省去了部分中间环节,办案效率明显提高。”

统计数据显示,试点后,试点院提交检委会审议案件数量下降59.4%,审查起诉案件时间平均减少13天,结案率同比提高14.3个百分点。

“2015年9月,重庆检察机关按照市委和最高检的部署,启动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等四项改革试点,确定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及黔江、渝中、荣昌、梁平四个区县检察院为试点单位。试点单位于去年12月完成了人员分类管理,今年1月起正式按司法责任机制运行,改革试点初步实现了预期价值追求。下一步,我们将按照重庆市委要求,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杨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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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比例低于红线十多个百分点。”

“‘1+4+5’的司法责任制度体系,保障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立体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了检察官‘有权不任性、用权受监督’。”

“试点院审查起诉案件期限平均减少13天。”

近一年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成效初显。

启动改革试点近一年时间,重庆检察机关实招频出、亮点纷呈,最大限度地释放了改革红利,为面上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

员额比例低于红线十余个百分点

“选好员额内检察官,是人员分类的基础和关键。重庆市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确定的员额比例红线,在核定试点院的检察官员额、进行定岗定责的基础上,选拔了首批员额内检察官161名,占编制的28.2%,比中央确定的39%的员额比例红线低十多个百分点。”重庆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处副处长杜颖介绍说。

为何严格控制员额?杜颖说:“坚持择优选拔、从紧毋宽,体现职业化、专业化的选任导向,并为今后增补检察官及全市统一调配使用员额预留空间,让年轻人有希望、有盼头。”

司改之前是独立办案的检察官,司改之后成为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助理的陈聃说:“司改是一个优中选优的过程,虽然我没有入额,但并不沮丧,以后的机会还很多,我比以前更加敬业和努力地工作,为下次选任做好思想准备、能力准备和行动准备。”

“1+4+5”制度体系确保“谁办案谁负责”

作为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53名入额检察官之一,33岁的李舰洲谈到担任检察官的感受时深有感触。“权力也意味着责任,我每天晚上躺在床上脑子里都在一遍一遍地过案子。”李舰洲说,自己拥有改革前所不拥有的多项职权,每年100多名犯罪嫌疑人因为他的决定,或者走上法庭接受法院的裁决,或者离开监狱看守所开始新的生活。

“重庆检察机关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总纲,结合实际制定了权力清单、岗位职责、履职监督、司法责任4项核心制度,以及办案组织、领导办案、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决策咨询、司法档案5个配套办法,构建了‘1+4+5’的司法责任制度体系,保障‘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到位。”重庆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洪广说。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关键是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重庆检察机关清理出各业务条线304项案件实体决定权和程序处理权,把其中的205项授予检察官独立行使,突出了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杨洪广说。

随着司法办案权力的下放,检察官有权自行对案件定性及处理作出决定,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陈一对此深有体会。近日,他在办理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一的意见与侦查机关的意见、检察官联席会的意见均不一致。虽然意见分歧大,但陈一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将案件提起公诉。陈一说:“其实我很有压力,这案件是我主办,就得对这起案件终身负责,哪怕以后退休了,我都要接受所办案件公正性的考验。”

构建立体监督制约格局确保“有权不任性”

“我院每季度对检察官独立承办的案件进行随机抽查,办案过程一个很小的瑕疵都会被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这让我感到很有压力,如履薄冰。”渝中区检察院检察官李鹏接受采访时说。

“放权不放任、监督不代替。我们为每一名检察官建立司法档案,一人一档,客观记录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规范、效率、效果等内容,特别是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案件督查督导、责任追究等体现办案业绩和司法能力的相关内容,每个季度定期公示,作为对检察官考评的依据、监督的手段、追责的基础。”重庆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杨平说。

“我们还着力构建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多位一体的立体监督制约格局,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建立随机分案为主、重大疑难案件指定为辅的案件承办机制,加强事前监督防范。建立完善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办案部门负责人日常监督,案件管理部门、检委会办事机构流程监督和案件评查,控告申诉赔偿案件反向审视,以及检察长在特定情况下更换办案检察官等机制,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事中事后监督。此外,还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加大检务公开力度,构建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检察官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杨平说。

试点最大限度释放了改革红利

2016年3月,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钟晓云作为入额检察官,办理了彭某等3人贩卖、运输毒品900余克案。由于案情重大,钟晓云直接办理,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拟定补充侦查提纲、撰写法律文书,并出庭支持公诉。

在重庆市改革试点检察院,像钟晓云一样,按照规定,改革后入额的院领导除处理行政管理事务外,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5个试点院的36名院领导(含正副检察长、职侦局长、检委会专职委员)、17

名部门负责人分别直接办案100件、191件。

除了院领导、中层干部回归办案一线、增强办案力量这一变化外,检察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办案效率明显提高。“这些权力,在我眼里,是巨大的责任。”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赖江陵说,“以前办案时觉得有领导决定,自己有依赖心理,现在办案自己要对决定负责,对案件终身负责。从过去向领导汇报‘你觉得该怎么办’转变为现在‘我认为该怎么办’,依赖性减少了,独立办案能力提高了。”

“仅用8天就完成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的全部审查起诉工作,这在以前一般是不能做到的。”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张凯铭说,“改革后,我办理的案件自己决定后就直接起诉,省去了部分中间环节,办案效率明显提高。”

统计数据显示,试点后,试点院提交检委会审议案件数量下降59.4%,审查起诉案件时间平均减少13天,结案率同比提高14.3个百分点。

“2015年9月,重庆检察机关按照市委和最高检的部署,启动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等四项改革试点,确定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及黔江、渝中、荣昌、梁平四个区县检察院为试点单位。试点单位于去年12月完成了人员分类管理,今年1月起正式按司法责任机制运行,改革试点初步实现了预期价值追求。下一步,我们将按照重庆市委要求,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杨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