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法院联合市工商联出台16条意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

时间: 2017-12-27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814

市高法院联合市工商联出台16条意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

依法精准提供实在有效的司法保障

本网讯 记者12月25日从市高法院了解到,该院联合市工商联出台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共16条,其中明确了加强民营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平等刑事保护、强化民商事审判保护职能、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等6项工作,为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切实的司法保障。

推出“2+3+6+5”工作方案

据了解,我市法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司法保护,近年出台的多个司法政策性文件圴将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作为重要内容,部分中基层法院还出台了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在民营企业权利保护上做到了“知行合一”。

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意见》共16条,概括为提升两点认识、明确三个要求、推进六项工作、创新五项机制,即“2+3+6+5”工作方案,形成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合力。

两点认识为,全市法院要以法治作为最大公约数,以优质法治环境聚集经济要素,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要准确把脉民营企业日益增长的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需求和司法保护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矛盾,找准司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依法精准提供实在有效的司法保障与服务。

三个要求为,解决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主要矛盾,严格落实《民法总则》的权利保护,准确把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政策。

审慎对待企业创新性行为

《意见》指出,要加强民营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平等刑事保护,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依法审慎对待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

《意见》要求强化民商事审判保护职能,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现象,《意见》提出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

同时,《意见》强调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并支持和鼓励两江知识产权法庭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创新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上先行先试。

此外,《意见》从加强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的司法保障、依法维护民营经济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强化民营企业的执行兑现等方面,提出要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维护民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同等对待,不得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执行力度上有所差异。

就新问题加强前瞻性研究

据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意见》由市高法院与市工商联共同发布,意在加强双方在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互动协作,推进五项机制创新。

一方面创新民营企业商事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依托重庆法院纠纷易解平台,引入“互联网+多元化解”纠纷化解机制,在纠纷易解平台开设工商联商事纠纷调解端口;另一方面健全司法大数据助力民营经济发展机制,在涉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建设、失信数据对接等方面积极合作,全市法院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涉诉民营企业纠纷特点,针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工商联、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同时,《意见》要求落实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市高法院今后定期公开发布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此外,《意见》指出要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协同调研宣传培训机制,巩固全市法院与工商联组织常态化交流沟通机制。市高法院对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新阶段中的新型法律问题加强前瞻研究,落实十九大“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市高法院和市工商联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交流通报民营企业涉诉、司法保护等情况,各基层法院、区县工商联根据实际加强工作层面对接,共同搭建全面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的常态化协作互动平台。

据悉,下一步市高法院将根据《意见》制定具体任务分解方案,确定相关责任部门,明确任务要求、责任人及完成时限,确保《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不空转、做到位,并开展专项督查,将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纳入政务督查范围,适时与市工商联一道就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工商联、特邀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保障《意见》落实到位。

记者 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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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法院联合市工商联出台16条意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

市高法院联合市工商联出台16条意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

依法精准提供实在有效的司法保障

本网讯 记者12月25日从市高法院了解到,该院联合市工商联出台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共16条,其中明确了加强民营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平等刑事保护、强化民商事审判保护职能、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等6项工作,为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切实的司法保障。

推出“2+3+6+5”工作方案

据了解,我市法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司法保护,近年出台的多个司法政策性文件圴将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作为重要内容,部分中基层法院还出台了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在民营企业权利保护上做到了“知行合一”。

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意见》共16条,概括为提升两点认识、明确三个要求、推进六项工作、创新五项机制,即“2+3+6+5”工作方案,形成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合力。

两点认识为,全市法院要以法治作为最大公约数,以优质法治环境聚集经济要素,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要准确把脉民营企业日益增长的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需求和司法保护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矛盾,找准司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依法精准提供实在有效的司法保障与服务。

三个要求为,解决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主要矛盾,严格落实《民法总则》的权利保护,准确把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政策。

审慎对待企业创新性行为

《意见》指出,要加强民营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平等刑事保护,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依法审慎对待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

《意见》要求强化民商事审判保护职能,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现象,《意见》提出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

同时,《意见》强调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并支持和鼓励两江知识产权法庭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创新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上先行先试。

此外,《意见》从加强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的司法保障、依法维护民营经济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强化民营企业的执行兑现等方面,提出要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维护民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同等对待,不得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执行力度上有所差异。

就新问题加强前瞻性研究

据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意见》由市高法院与市工商联共同发布,意在加强双方在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互动协作,推进五项机制创新。

一方面创新民营企业商事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依托重庆法院纠纷易解平台,引入“互联网+多元化解”纠纷化解机制,在纠纷易解平台开设工商联商事纠纷调解端口;另一方面健全司法大数据助力民营经济发展机制,在涉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建设、失信数据对接等方面积极合作,全市法院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涉诉民营企业纠纷特点,针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工商联、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同时,《意见》要求落实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市高法院今后定期公开发布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此外,《意见》指出要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协同调研宣传培训机制,巩固全市法院与工商联组织常态化交流沟通机制。市高法院对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新阶段中的新型法律问题加强前瞻研究,落实十九大“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市高法院和市工商联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交流通报民营企业涉诉、司法保护等情况,各基层法院、区县工商联根据实际加强工作层面对接,共同搭建全面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的常态化协作互动平台。

据悉,下一步市高法院将根据《意见》制定具体任务分解方案,确定相关责任部门,明确任务要求、责任人及完成时限,确保《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不空转、做到位,并开展专项督查,将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纳入政务督查范围,适时与市工商联一道就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工商联、特邀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保障《意见》落实到位。

记者 朱颂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