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至上 高高举起神圣的法槌

时间: 2018-05-04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018


 援助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刑事审判作为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肩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责任,那些简明扼要的判项后面,往往凝聚着承办法官在把握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上细致入微、明察秋毫的心血。

近年来,彭水县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以坚定“严格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为工作主线,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从审判理念、审判方式、审判质量、审判效果等方面对刑事审判工作机制进行了不断探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履行审判职能,依法惩治各类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实现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推进平安彭水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改革审判机制

让公正不留瑕疵

2017年6月15日,彭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罗某、廖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法庭上,控辩双方针锋相对,鉴定人与证人分别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在庭审刚开始时,审判长就明确告知被告人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9日,被害人庹某与被告人罗某、廖某发生纠纷引发肢体冲突,罗某持木棒对被害人庹某腿部、腰部、头部实施殴打,被告人廖某将庹某推下地坝。事后,罗某、廖某将被害人庹某抬至其家街沿后离开。2015年12月7日,庹某被发现死于家中。经彭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庹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庭审中,被告人罗某始终拒不承认其曾用木棒殴打庹某的事实。

随后,法庭依法通知该案侦查民警、鉴定法医、证人等出庭。核实相关情况后,法庭综合案件事实、证据等,当庭作出判决。该案中,被告人廖某虽系主犯,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该案基本经过,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被告人罗某因无自首情节,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

鉴定人出庭作证、证人接受交叉询问、控辩双方反复过招、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官当庭宣判……这些以前在法庭上相对少见的情形,随着彭水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已经成为常态。2017年以来,该院改革创新审判运行新模式,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召开庭前会议3次,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52人次,1件案件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为聋哑被告人聘请手语老师翻译

“过去,刑事诉讼主要是以侦查活动为中心,在审理方式上以庭外阅卷为中心,在证据出示上以书面言词为中心,证人不出庭,证据质证、法庭辩论、交叉询问等效果都大打折扣,造成了部分案件庭审形式化,法院难以从书面证据中核实真实情况等现象。如今,证人出庭作证,通过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相关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对相关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性进行说明,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有利于裁判者查明案件真相,形成内心确信,在保障被告人质证权的同时又确保公正在法庭上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呈现。”

彭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张咏梅告诉记者,近年来,该院在刑事办案过程中,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真践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庭前会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强化庭审、充分保障辩护权利和质证权利、规范非法证据排除和法庭调查程序等方面入手,全面贯彻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罪责刑相适应以及程序公正等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构建庭审实质化、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的刑事审判制度。庭审调查、举证质证都以庭审为中心展开,所有证据都在庭审中出示,关键证据一证一质,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也分别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最大限度释放法庭审判功能,确保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使庭审真正成为解决罪、责、刑问题的核心环节,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认罪认罚从宽

让人权得到保障

“彭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掷地有声的法槌在彭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敲响,被告人罗某由法警带进法庭。该案中,被告人罗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因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这种庭审形式简单快捷,我被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我认罪,不上诉。”宣判后,被告人罗某在送达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2017年4月2日上午,彭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案审理前后共计用时6分钟。与以往不同,该起案件的庭审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且简化了出庭流程,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公诉人向法庭概述了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经过庭审,法官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这起案件当庭作出了判决。

这是该院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一个缩影。

据了解,彭水县人民法院自2017年1月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认真贯彻落实“两院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精神,紧紧围绕中央改革目标和上级法院要求部署,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主动作为,完善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科学、规范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截至目前,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89件,结案总数占比53.85%,从宽处罚227人,其中适用缓刑166人,且无一被告人提起上诉,服判息诉率达100%。

人权保障是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的案件,该院会在受理案件的第一时间,制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让被告人明确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彭水县人民法院还积极与各部门建立常态沟通联络机制,对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建议公、检、法集中办案,侦、诉、审全流程配合,迅速完成案件侦查、民事赔偿、审查移送、法律援助、审查起诉、开庭审判,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实现侦控审各环节无缝衔接。

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该院还确定了专门审理简单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并成立刑事案件速裁小组,审判中突出简易、快捷、便利的特点,在确保审判正当性、公正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诉讼环节,提高审判效率。试点以来,该院共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审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128件,平均审理时间5.7天,且全部当庭宣判。

 彭水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张咏梅(中)与承办法官定期对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回访

关爱未成年人

让司法变得有温度

通常,大多数人提到法院的刑事审判,首先想到的就是庄严的法律和威严的法官。是的,法律固然神圣庄严,但也有它人性化的一面;法官虽然威严,但也有和蔼可亲时候。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司法为民、人文司法、和谐司法等司法理念的形成,人性化执法的氛围愈来愈浓,为了让司法更有温度,更好地帮助失足青少年走上正途,彭水县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从“矫”字入手,用实际行动演绎了刑事审判的人文关怀,走出了一条法与情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的犯罪少年刑事审判之路。

“谢谢您,张法官,我今后一定好好工作,努力回报社会,回报每一个关心帮助我的人。”2018年4月12日,彭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咏梅一行来到桑柘镇桑柘居委,对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等开展回访帮教活动。

据了解,2017年5月,被告人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该院综合考虑杨某在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系酒后犯罪。并在案发后主动到彭水县公安局桑柘派出所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依法对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犯罪少年刑事审判,不仅要让他们服罪知法,更重要的是要他们知道自己做错了事以后,家庭、社会都在关心他们,并没有放弃他们,从而使他们真心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回访中,张咏梅一行用“拉家常”的方式与杨某等进行交流,认真了解其在矫正期间的思想动态、生活状况、遇到的困惑等。杨某等也对自己因年少无知所犯的错误表示真诚改过,但担心此次案件会影响自己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法官们先是安抚他们的情绪,然后又为他们讲解了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让他们不要背思想包袱,并告诫他们要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社区矫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早日走上正常的生活轨道。

近年来,彭水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不断完善回访帮教机制,将法律的威严与人性的温情有机地结合到一起,不断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为失足未成年人送去更多的司法关怀,帮助他们改过自新,让他们更快更好地回归、融入社会。据了解,该院2017年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9件28人,依法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19人指定辩护人,其中9人被依法判处实刑,其余19人被依法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缓刑适用率为62.07%。

记者 马雯雯 通讯员 张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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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至上 高高举起神圣的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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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作为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肩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责任,那些简明扼要的判项后面,往往凝聚着承办法官在把握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上细致入微、明察秋毫的心血。

近年来,彭水县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以坚定“严格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为工作主线,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从审判理念、审判方式、审判质量、审判效果等方面对刑事审判工作机制进行了不断探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履行审判职能,依法惩治各类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实现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推进平安彭水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改革审判机制

让公正不留瑕疵

2017年6月15日,彭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罗某、廖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法庭上,控辩双方针锋相对,鉴定人与证人分别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在庭审刚开始时,审判长就明确告知被告人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9日,被害人庹某与被告人罗某、廖某发生纠纷引发肢体冲突,罗某持木棒对被害人庹某腿部、腰部、头部实施殴打,被告人廖某将庹某推下地坝。事后,罗某、廖某将被害人庹某抬至其家街沿后离开。2015年12月7日,庹某被发现死于家中。经彭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庹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庭审中,被告人罗某始终拒不承认其曾用木棒殴打庹某的事实。

随后,法庭依法通知该案侦查民警、鉴定法医、证人等出庭。核实相关情况后,法庭综合案件事实、证据等,当庭作出判决。该案中,被告人廖某虽系主犯,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该案基本经过,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被告人罗某因无自首情节,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

鉴定人出庭作证、证人接受交叉询问、控辩双方反复过招、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官当庭宣判……这些以前在法庭上相对少见的情形,随着彭水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已经成为常态。2017年以来,该院改革创新审判运行新模式,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召开庭前会议3次,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52人次,1件案件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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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刑事诉讼主要是以侦查活动为中心,在审理方式上以庭外阅卷为中心,在证据出示上以书面言词为中心,证人不出庭,证据质证、法庭辩论、交叉询问等效果都大打折扣,造成了部分案件庭审形式化,法院难以从书面证据中核实真实情况等现象。如今,证人出庭作证,通过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相关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对相关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性进行说明,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有利于裁判者查明案件真相,形成内心确信,在保障被告人质证权的同时又确保公正在法庭上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呈现。”

彭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张咏梅告诉记者,近年来,该院在刑事办案过程中,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真践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庭前会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强化庭审、充分保障辩护权利和质证权利、规范非法证据排除和法庭调查程序等方面入手,全面贯彻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罪责刑相适应以及程序公正等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构建庭审实质化、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的刑事审判制度。庭审调查、举证质证都以庭审为中心展开,所有证据都在庭审中出示,关键证据一证一质,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也分别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最大限度释放法庭审判功能,确保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使庭审真正成为解决罪、责、刑问题的核心环节,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认罪认罚从宽

让人权得到保障

“彭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掷地有声的法槌在彭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敲响,被告人罗某由法警带进法庭。该案中,被告人罗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因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这种庭审形式简单快捷,我被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我认罪,不上诉。”宣判后,被告人罗某在送达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2017年4月2日上午,彭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案审理前后共计用时6分钟。与以往不同,该起案件的庭审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且简化了出庭流程,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公诉人向法庭概述了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经过庭审,法官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这起案件当庭作出了判决。

这是该院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一个缩影。

据了解,彭水县人民法院自2017年1月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认真贯彻落实“两院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精神,紧紧围绕中央改革目标和上级法院要求部署,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主动作为,完善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科学、规范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截至目前,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89件,结案总数占比53.85%,从宽处罚227人,其中适用缓刑166人,且无一被告人提起上诉,服判息诉率达100%。

人权保障是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的案件,该院会在受理案件的第一时间,制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让被告人明确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彭水县人民法院还积极与各部门建立常态沟通联络机制,对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建议公、检、法集中办案,侦、诉、审全流程配合,迅速完成案件侦查、民事赔偿、审查移送、法律援助、审查起诉、开庭审判,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实现侦控审各环节无缝衔接。

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该院还确定了专门审理简单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并成立刑事案件速裁小组,审判中突出简易、快捷、便利的特点,在确保审判正当性、公正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诉讼环节,提高审判效率。试点以来,该院共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审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128件,平均审理时间5.7天,且全部当庭宣判。

 彭水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张咏梅(中)与承办法官定期对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回访

关爱未成年人

让司法变得有温度

通常,大多数人提到法院的刑事审判,首先想到的就是庄严的法律和威严的法官。是的,法律固然神圣庄严,但也有它人性化的一面;法官虽然威严,但也有和蔼可亲时候。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司法为民、人文司法、和谐司法等司法理念的形成,人性化执法的氛围愈来愈浓,为了让司法更有温度,更好地帮助失足青少年走上正途,彭水县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从“矫”字入手,用实际行动演绎了刑事审判的人文关怀,走出了一条法与情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的犯罪少年刑事审判之路。

“谢谢您,张法官,我今后一定好好工作,努力回报社会,回报每一个关心帮助我的人。”2018年4月12日,彭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咏梅一行来到桑柘镇桑柘居委,对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等开展回访帮教活动。

据了解,2017年5月,被告人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该院综合考虑杨某在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系酒后犯罪。并在案发后主动到彭水县公安局桑柘派出所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依法对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犯罪少年刑事审判,不仅要让他们服罪知法,更重要的是要他们知道自己做错了事以后,家庭、社会都在关心他们,并没有放弃他们,从而使他们真心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回访中,张咏梅一行用“拉家常”的方式与杨某等进行交流,认真了解其在矫正期间的思想动态、生活状况、遇到的困惑等。杨某等也对自己因年少无知所犯的错误表示真诚改过,但担心此次案件会影响自己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法官们先是安抚他们的情绪,然后又为他们讲解了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让他们不要背思想包袱,并告诫他们要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社区矫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早日走上正常的生活轨道。

近年来,彭水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不断完善回访帮教机制,将法律的威严与人性的温情有机地结合到一起,不断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为失足未成年人送去更多的司法关怀,帮助他们改过自新,让他们更快更好地回归、融入社会。据了解,该院2017年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9件28人,依法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19人指定辩护人,其中9人被依法判处实刑,其余19人被依法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缓刑适用率为62.07%。

记者 马雯雯 通讯员 张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