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抢黄灯人闯红灯 斑马线上他们相遇了

时间: 2018-08-13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000

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近日,巴南区渝南大道路段,发生一起因闯黄灯引发的事故。司机遇黄灯不减速反而继续行驶,在斑马线上撞伤闯红灯的行人。

8月8日下午,巴南区公安分局民警接到余女士报警称,其驾驶一小型客车沿渝南大道由九公里往民主新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巴南区渝南大道岔路口红绿灯人行横道路段时,因遇黄灯继续行驶,与闯红灯的行人刘大爷相撞,造成刘大爷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余女士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刘大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之规定。

故当事人余女士负主要责任;行人刘大爷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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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抢黄灯人闯红灯 斑马线上他们相遇了

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近日,巴南区渝南大道路段,发生一起因闯黄灯引发的事故。司机遇黄灯不减速反而继续行驶,在斑马线上撞伤闯红灯的行人。

8月8日下午,巴南区公安分局民警接到余女士报警称,其驾驶一小型客车沿渝南大道由九公里往民主新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巴南区渝南大道岔路口红绿灯人行横道路段时,因遇黄灯继续行驶,与闯红灯的行人刘大爷相撞,造成刘大爷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余女士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刘大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之规定。

故当事人余女士负主要责任;行人刘大爷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