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应免费或优惠《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时间: 2018-12-04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758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12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黎藜等介绍,《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吸纳实践经验 具有地方特色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总结了我市多年来全民健身工作的实践经验,既体现了时代特征,又充分融入了地方特色。黎藜介绍,《条例》坚持立法重在立责,明确了政府在全民健身中的责任。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条例》细化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体制。确立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规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公共服务等职能职责。明确了体育、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责,教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突出地方特色,《条例》明确了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规划、设置要求、开放共享、管理主体确定与职责等方面,能强化全民健身设施保障,促进全民健身设施开放,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

《条例》划定了全民健身设施的范围,规定凡是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建筑(构)物、场地和设备均属全民健身设施。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等。

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可收费

《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在全民健身日所在周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

是否要求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是《条例》起草和审议中的焦点问题。黎藜说,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支持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为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证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安全、有序,可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设置,黎藜解释,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学校体育场馆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因此,如此设置符合上位法、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湖南、浙江等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也有此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应免费或优惠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向公众公示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等。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收取费用的,其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示停止开放原因、停止开放时间等。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紧急情况除外。

鼓励居民住宅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开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开放体育设施的居民住宅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采取措施保证体育设施开放安全、有序,并可以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费用。

健身也要守规则,否则将受处罚

举办或者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单位的规章制度,若损毁、破坏全民健身设施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从事封建迷信、色情、暴力、赌博等活动,或违反噪声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其他公民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办或者参加全民健身活动不遵守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责任单位可拒绝其继续或者再次使用全民健身设施。

管理责任单位违反相关条款将受处罚

全民健身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服务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公示体育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警示标志;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体育设施,保证设施完好安全;向未成年人开放的体育设施,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

若违反上述规定,《条例》分别设置了处罚条款: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单位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属于公共体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属于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并向公众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警告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学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此外,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体育设施运行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市、区县(自治县)体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状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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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应免费或优惠《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12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黎藜等介绍,《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吸纳实践经验 具有地方特色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总结了我市多年来全民健身工作的实践经验,既体现了时代特征,又充分融入了地方特色。黎藜介绍,《条例》坚持立法重在立责,明确了政府在全民健身中的责任。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条例》细化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体制。确立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规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公共服务等职能职责。明确了体育、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责,教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突出地方特色,《条例》明确了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规划、设置要求、开放共享、管理主体确定与职责等方面,能强化全民健身设施保障,促进全民健身设施开放,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

《条例》划定了全民健身设施的范围,规定凡是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建筑(构)物、场地和设备均属全民健身设施。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等。

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可收费

《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在全民健身日所在周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

是否要求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是《条例》起草和审议中的焦点问题。黎藜说,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支持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为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证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安全、有序,可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设置,黎藜解释,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学校体育场馆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因此,如此设置符合上位法、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湖南、浙江等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也有此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应免费或优惠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向公众公示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等。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收取费用的,其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示停止开放原因、停止开放时间等。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紧急情况除外。

鼓励居民住宅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开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开放体育设施的居民住宅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采取措施保证体育设施开放安全、有序,并可以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费用。

健身也要守规则,否则将受处罚

举办或者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单位的规章制度,若损毁、破坏全民健身设施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从事封建迷信、色情、暴力、赌博等活动,或违反噪声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其他公民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办或者参加全民健身活动不遵守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责任单位可拒绝其继续或者再次使用全民健身设施。

管理责任单位违反相关条款将受处罚

全民健身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服务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公示体育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警示标志;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体育设施,保证设施完好安全;向未成年人开放的体育设施,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

若违反上述规定,《条例》分别设置了处罚条款: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单位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属于公共体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属于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并向公众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警告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学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此外,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体育设施运行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市、区县(自治县)体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状况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