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暗管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被判赔损害费43万余元

时间: 2018-12-21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852

庭审宣判现场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今(21)日,由市检察院一分院起诉的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环境案宣判,市一中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费434275.45元,并承担评估费74000元、公告费75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判决支持了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我市首例由检察机关起诉并当庭宣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履职中发现,2015年4月至8月14日期间,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经监测,废液中含有的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超过排放标准。对于这些违法事实,今年3月份,渝北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原单位负责人及员工王某、胡某、白某、邓某等责任人员作出有罪判决。
  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评估,被告外排对硝基苯乙酮母液中硝基苯类浓度超过基线水平584倍,导致暗管排放口附近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434275.45元。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对长江水域造成严重污染,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后,重庆昆仑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增加新的股东,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7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魏强。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认真吸取本次教训,陆续投入1592万余元用于生产线升级改造,其中包括对硝基苯乙酮生产线的升级改造,并已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条件审查。
  经市检察院一分院诉前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鉴于被告已认识到了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事发后已经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产生新的污染,本着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并兼顾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方面通过多方调查取证,审慎定量,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严格依据事实和证据,提出适当的诉讼请求。
  庭审当天,起诉人和被告在审判长主持下,陈述了各自的诉辩意见,就鉴定报告对专家证人进行询问,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合议庭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认真审理,庭审进展顺畅。
  经审理,法院查明如下事实:原重庆昆仑化工有限公司为减少污染治理成本,在公司厂区外修建应急池,并在公司厂区内修建一条暗管从对硝基苯乙酮车间连接至应急池,并设置阀门。该应急池与观察井相连,观察井系公司排放经过处理达标废水的装备,该观察井与长江直接连接。2015年4月至8月14日期间,原重庆昆仑化工有限公司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情况下进行对硝基苯乙酮的生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通过暗管排放到应急池暂存,并多次将应急池内的废液直接排入长江,直至2015年8月14日晚被查获。该公司共生产对硝基苯乙酮154.25吨,综合在案证据,废液总量至少1542.5吨。经监测,该废液内含有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锌、铅、镍等,其中硝基苯类含量3.38×103mg/L、总氰化物含量15mg/L、锰含量117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1690倍、30倍、58.5倍。
  受市检察院一分院委托,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于2018年6月作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以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法为鉴定评估方法,以委托单位一分院认定的数量确定污染物排放量为1542.5吨,以重庆昆仑化工有限公司治污设施实际运行成本及实际排放量确定单位虚拟治理成本为40.22元/吨,以受纳水体系Ⅱ类水域功能区确定环境功能区敏感系数为7,作出鉴定评估结论:“重庆昆仑化工有限公司外排对硝基苯乙酮母液中硝基苯类浓度超过基线水平584倍,导致暗管排放口附近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造成的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共计434275.45元。”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支付鉴定评估费74000元。
  最终,法院当庭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的诉讼请求。
  市检察一分院检察四部相关负责人称,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承担着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神圣职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及指导下的辖区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重点针对环境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等办理了大量案件,并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民事公益诉方面讼,按照法律授权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责任追究。“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目的在于以最严密的法治,为保护长江母亲河、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最可靠的法律保障。”
  当天,我市部分人大代表、环保组织负责人、市环保局以及全市三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代表等旁听了庭审。“公益诉讼是环保宣传的重要武器。”市人大代表、合川区生态环保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钟小容称,以前,企业违法成本低,造成环境污染的过罚不相当,如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度,倒逼企业更加履行好环保的主体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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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暗管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被判赔损害费43万余元

庭审宣判现场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今(21)日,由市检察院一分院起诉的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环境案宣判,市一中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费434275.45元,并承担评估费74000元、公告费75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判决支持了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我市首例由检察机关起诉并当庭宣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履职中发现,2015年4月至8月14日期间,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经监测,废液中含有的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超过排放标准。对于这些违法事实,今年3月份,渝北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原单位负责人及员工王某、胡某、白某、邓某等责任人员作出有罪判决。
  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评估,被告外排对硝基苯乙酮母液中硝基苯类浓度超过基线水平584倍,导致暗管排放口附近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434275.45元。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对长江水域造成严重污染,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后,重庆昆仑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增加新的股东,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7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魏强。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认真吸取本次教训,陆续投入1592万余元用于生产线升级改造,其中包括对硝基苯乙酮生产线的升级改造,并已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条件审查。
  经市检察院一分院诉前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鉴于被告已认识到了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事发后已经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产生新的污染,本着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并兼顾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方面通过多方调查取证,审慎定量,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严格依据事实和证据,提出适当的诉讼请求。
  庭审当天,起诉人和被告在审判长主持下,陈述了各自的诉辩意见,就鉴定报告对专家证人进行询问,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合议庭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认真审理,庭审进展顺畅。
  经审理,法院查明如下事实:原重庆昆仑化工有限公司为减少污染治理成本,在公司厂区外修建应急池,并在公司厂区内修建一条暗管从对硝基苯乙酮车间连接至应急池,并设置阀门。该应急池与观察井相连,观察井系公司排放经过处理达标废水的装备,该观察井与长江直接连接。2015年4月至8月14日期间,原重庆昆仑化工有限公司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情况下进行对硝基苯乙酮的生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通过暗管排放到应急池暂存,并多次将应急池内的废液直接排入长江,直至2015年8月14日晚被查获。该公司共生产对硝基苯乙酮154.25吨,综合在案证据,废液总量至少1542.5吨。经监测,该废液内含有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锌、铅、镍等,其中硝基苯类含量3.38×103mg/L、总氰化物含量15mg/L、锰含量117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1690倍、30倍、58.5倍。
  受市检察院一分院委托,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于2018年6月作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以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法为鉴定评估方法,以委托单位一分院认定的数量确定污染物排放量为1542.5吨,以重庆昆仑化工有限公司治污设施实际运行成本及实际排放量确定单位虚拟治理成本为40.22元/吨,以受纳水体系Ⅱ类水域功能区确定环境功能区敏感系数为7,作出鉴定评估结论:“重庆昆仑化工有限公司外排对硝基苯乙酮母液中硝基苯类浓度超过基线水平584倍,导致暗管排放口附近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造成的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共计434275.45元。”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支付鉴定评估费74000元。
  最终,法院当庭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的诉讼请求。
  市检察一分院检察四部相关负责人称,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承担着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神圣职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及指导下的辖区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重点针对环境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等办理了大量案件,并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民事公益诉方面讼,按照法律授权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责任追究。“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目的在于以最严密的法治,为保护长江母亲河、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最可靠的法律保障。”
  当天,我市部分人大代表、环保组织负责人、市环保局以及全市三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代表等旁听了庭审。“公益诉讼是环保宣传的重要武器。”市人大代表、合川区生态环保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钟小容称,以前,企业违法成本低,造成环境污染的过罚不相当,如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度,倒逼企业更加履行好环保的主体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