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公证对接妥善化纠纷

时间: 2018-06-19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726

  本报讯(记者 舒楚寒)今年以来,江北区法院在全市法院率先开展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完善公证与诉讼对接工作,截至5月底,该院共在立案环节移送公证调处案件196件。


  据悉,该院在立案庭专门成立多元纠纷综合调处中心,在诉讼服务中心共同设立公证咨询窗口、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室,并进一步设立诉前调解室,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目前,该院已引入江北公证处、大石坝法律服务所、第三方调解委员会、九三学社重庆市江北工委法律服务中心等组织机构对接服务。


  为了充分发挥公证制度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积极探索特定类型纠纷非诉化解和公证程序前置试点,实现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功能优势互补,目前,明确4类案件可以交由公证前置处理,包括无纠纷或无诉讼相对人的继承案件、可能化解的家事类财产纠纷案件、可能化解的民间借贷类纠纷、法院认为可以移交的其他案件。今年以来,该院进一步明确了分流案件的5种重点类型:即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金融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该院还就诉讼文书、开庭通知、裁判文书等的送达,以及裁判文书的执行交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提存等环节引入公证服务,并对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给予司法支持。


  据悉,该院对无纠纷或无诉讼相对人的继承纠纷,由公证机构驻点人员在诉讼服务中心公证咨询窗口甄别分流,按照公证程序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文书;对有纠纷的案件,由该院综调中心移交公证机构驻点人员调处;严格卷宗管理,实行“一案一卷”制度,所有移交公证前置调处的纠纷全部建立专项卷宗流转,并按诉讼案件标准管理;明确流转数量,要求立案环节分流案件每月不低于15件;强化结果反馈,公证机构对移交案件指定专人办理,调处结果均需书面反馈法院。通过公证前置处理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公证机构根据调解协议出具公证文书,并书面通知该院;需要法院司法确认的,根据案件类型由相关业务庭承办并制发裁判文书。对调解不成的,由公证机构出具含有相关法律事实和争议梳理的公证法律意见书,并在15日内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立案,由相关业务庭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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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公证对接妥善化纠纷

  本报讯(记者 舒楚寒)今年以来,江北区法院在全市法院率先开展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完善公证与诉讼对接工作,截至5月底,该院共在立案环节移送公证调处案件196件。


  据悉,该院在立案庭专门成立多元纠纷综合调处中心,在诉讼服务中心共同设立公证咨询窗口、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室,并进一步设立诉前调解室,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目前,该院已引入江北公证处、大石坝法律服务所、第三方调解委员会、九三学社重庆市江北工委法律服务中心等组织机构对接服务。


  为了充分发挥公证制度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积极探索特定类型纠纷非诉化解和公证程序前置试点,实现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功能优势互补,目前,明确4类案件可以交由公证前置处理,包括无纠纷或无诉讼相对人的继承案件、可能化解的家事类财产纠纷案件、可能化解的民间借贷类纠纷、法院认为可以移交的其他案件。今年以来,该院进一步明确了分流案件的5种重点类型:即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金融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该院还就诉讼文书、开庭通知、裁判文书等的送达,以及裁判文书的执行交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提存等环节引入公证服务,并对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给予司法支持。


  据悉,该院对无纠纷或无诉讼相对人的继承纠纷,由公证机构驻点人员在诉讼服务中心公证咨询窗口甄别分流,按照公证程序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文书;对有纠纷的案件,由该院综调中心移交公证机构驻点人员调处;严格卷宗管理,实行“一案一卷”制度,所有移交公证前置调处的纠纷全部建立专项卷宗流转,并按诉讼案件标准管理;明确流转数量,要求立案环节分流案件每月不低于15件;强化结果反馈,公证机构对移交案件指定专人办理,调处结果均需书面反馈法院。通过公证前置处理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公证机构根据调解协议出具公证文书,并书面通知该院;需要法院司法确认的,根据案件类型由相关业务庭承办并制发裁判文书。对调解不成的,由公证机构出具含有相关法律事实和争议梳理的公证法律意见书,并在15日内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立案,由相关业务庭继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