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姚华顺 通讯员 潘守锋)2018年12月20日,秀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当地首例涉恶团伙案件,11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刑罚。 自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姚某某、黄某某等11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手段,在县城公共场所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姚某某等4人为主要纠集者、黄某某等7人为成员的组织,符合《刑法》规定的恶势力组织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组织,予以从严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1年6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责编 陈生容 组版 阿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