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中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14名被告人被处刑罚

时间: 2019-01-24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899

  本报讯(记者 朱颂扬)1月21日,市一中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成果、黄吉远等1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14名被告人中成果、黄吉远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王兴涛、唐海钟等12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17年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据悉,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我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成果、黄吉远、王兴涛共谋先后组建“演员”厅子、“魅影”厅子,向KTV等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服务。成果先后纠集被告人唐海钟、李月、洪杰、曹怀栋、曹怀良等人,逐步形成以成果为组织者、领导者,黄吉远、王兴涛、唐海钟为积极参加者,李月、洪杰、曹怀栋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贩卖毒品、为他人助势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217万元,致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5人轻微伤,在重庆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及回兴工业园区一带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果组织、领导以被告人黄吉远、王兴涛、唐海钟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月、洪杰、杨秀峰等人为参加者的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刑法》第294条第5款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对该犯罪集团应当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进行定罪处罚,对各被告人均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市一中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 陈生容 组版 段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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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14名被告人被处刑罚

  本报讯(记者 朱颂扬)1月21日,市一中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成果、黄吉远等1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14名被告人中成果、黄吉远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王兴涛、唐海钟等12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17年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据悉,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我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成果、黄吉远、王兴涛共谋先后组建“演员”厅子、“魅影”厅子,向KTV等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服务。成果先后纠集被告人唐海钟、李月、洪杰、曹怀栋、曹怀良等人,逐步形成以成果为组织者、领导者,黄吉远、王兴涛、唐海钟为积极参加者,李月、洪杰、曹怀栋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贩卖毒品、为他人助势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217万元,致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5人轻微伤,在重庆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及回兴工业园区一带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果组织、领导以被告人黄吉远、王兴涛、唐海钟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月、洪杰、杨秀峰等人为参加者的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刑法》第294条第5款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对该犯罪集团应当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进行定罪处罚,对各被告人均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市一中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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