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全覆盖调研我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推动建立多元共治的环保格局

时间: 2019-05-31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327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在昨日举行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我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该报告的形成是对我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调研全覆盖的结果。报告指出,我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专门审判体制全面建立,对存在的困难,建议破解部分案件的侦办瓶颈,并规范管理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资金。

成效1

全市法院环资案件集中管辖、专门审判体制建立

2016年以来,全市三级法院牢固树立“上游意识”,切实担起“上游责任”,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专门审判体制全面建立。

2011年12月,我市法院系统在万州、渝北法院试点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2014年10月,在黔江、涪陵、江津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分别集中审理五个中院辖区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2016年3月,在市高法院、五个中级法院同时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至此,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三级法院纵向全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有效解决了环境资源案件地方保护问题,确保了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

我市三级法院环资庭作为专业审判组织,均采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机制,统一审理与环境资源有关的各类案件,实现环资案件审判的专门化。同时,积极借助外力,选聘106名环境保护法学、环境污染防治与评估、环境致人身损害等领域的专家,组建环资审判专家库,提高环资审判专业化水平。

全市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能,2016年至2018年,共受理各类环资案件6059件,审结5708件,数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共受理环资刑事案件1584件,审结1553件,刑事处罚2575人,通过依法严惩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依法审理环资民事纠纷案件1001件,审结961件,妥善审理社会影响较大、人数众多或具有代表性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探索生态恢复司法保护工作,综合运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如万州区法院,在长江万州段消落带区域种植中山杉,打造长江三峡库区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

成效2

探索审理机制和裁判规则 初步构建协同机制

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机制、裁判规则得到有益探索。全市三级法院加强对环资案件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引领,创新审理机制,完善裁判规则。如渝北区法院总结多年审判经验,形成“三段五环”审判法,即诉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诉前协调、审前阻却、综合认证、判后修复、倡议建议五个环节,荣获“全国生态环境法制保障创新制度最佳事例奖”。针对生态环境修复案件如何执行尚无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市三中法院、黔江法院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修复执行跟踪机制,建立执行档案,确保生态修复实效。为防止污染行为发生或恶化,万州、涪陵等法院探索试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对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予以禁止,对环境资源罪犯进行从业限制。为解决集中管辖可能造成诉讼不便的难题,各集中管辖地法院采取巡回审判、流动法庭等方式,减轻当事人诉累。

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协同联动机制初步构建。全市三级法院主动加强与市、区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分工协作,共同推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如市高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等相关制度规定,统一认识,统一标准;与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渝北区法院与市一中法院辖区10区环保部门建立“1+10”联合调解平台,实现环境纠纷调解关口前移。万州法院建立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哑铃型”工作格局,联合法制办、环保局等部门出台实施意见,形成保护环境资源的合力。江津法院与市五中法院辖区部分环保部门,探索“协助监测”工作模式,借助其技术力量解决办案难题。

对策1

提高环境资源治理法治化信息化水平

报告指出,虽然我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取得了一定成绩,一些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毕竟起步较晚,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这其中既有法院自身的因素,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对此,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相关对策。

全市各级法院应抓好机制建设,认真总结分析环资案件在诉讼模式与审理机制、证据规则与事实认定、损害评估与责任承担等方面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最高法院请示报告,推动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力争在法律适用、裁判规则完善中贡献重庆法院智慧。不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健全完善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替代修复、第三方治理等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增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统筹谋划实施,推动建立多元共治的环境资源保护格局。法院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环境资源保护这篇“大文章”。相关部门要完善配套制度,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要进一步健全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构建生态环保、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日常联络、专家会商、技术协助、提前介入制度;搭建网络平台,实现证据资料在线移送和案件信息共享,着力解决有案难移、移送不全的问题,切实提高环境资源治理法治化、信息化水平。

市高法院要求积极探索借鉴外省市集中管辖的成功做法,更加科学合理确定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进一步完善我市环资案件集中管辖体制。集中管辖地法院要综合采用巡回审判、车载流动法庭、远程视频提审、与属地法院联合执行等多种方式,努力破解当前集中管辖办案成本高、跟踪问效难、诉讼不方便、沟通不顺畅等难题。

对策2

行政与司法机关协作 规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落实“刑责治污”,强化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配合协作,努力破解部分案件侦办瓶颈。检察机关要做实做细公益诉讼,法院要协调处理好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权、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取得新进展。要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完善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探索赔偿协议审查与公告制度,力争办理一批在全国、全市具有较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法院、检察、财政、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从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角度出发,规范健全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充分借鉴参考外省市的相关做法,结合重庆实际,研究论证整合现有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磋商)确定的赔偿金,环资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赔偿义务人主动认缴的修复费等各类资金的办法;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方向,优化使用程序,确保该类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包括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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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全覆盖调研我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推动建立多元共治的环保格局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在昨日举行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我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该报告的形成是对我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调研全覆盖的结果。报告指出,我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专门审判体制全面建立,对存在的困难,建议破解部分案件的侦办瓶颈,并规范管理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资金。

成效1

全市法院环资案件集中管辖、专门审判体制建立

2016年以来,全市三级法院牢固树立“上游意识”,切实担起“上游责任”,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专门审判体制全面建立。

2011年12月,我市法院系统在万州、渝北法院试点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2014年10月,在黔江、涪陵、江津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分别集中审理五个中院辖区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2016年3月,在市高法院、五个中级法院同时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至此,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三级法院纵向全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有效解决了环境资源案件地方保护问题,确保了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

我市三级法院环资庭作为专业审判组织,均采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机制,统一审理与环境资源有关的各类案件,实现环资案件审判的专门化。同时,积极借助外力,选聘106名环境保护法学、环境污染防治与评估、环境致人身损害等领域的专家,组建环资审判专家库,提高环资审判专业化水平。

全市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能,2016年至2018年,共受理各类环资案件6059件,审结5708件,数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共受理环资刑事案件1584件,审结1553件,刑事处罚2575人,通过依法严惩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依法审理环资民事纠纷案件1001件,审结961件,妥善审理社会影响较大、人数众多或具有代表性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探索生态恢复司法保护工作,综合运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如万州区法院,在长江万州段消落带区域种植中山杉,打造长江三峡库区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

成效2

探索审理机制和裁判规则 初步构建协同机制

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机制、裁判规则得到有益探索。全市三级法院加强对环资案件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引领,创新审理机制,完善裁判规则。如渝北区法院总结多年审判经验,形成“三段五环”审判法,即诉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诉前协调、审前阻却、综合认证、判后修复、倡议建议五个环节,荣获“全国生态环境法制保障创新制度最佳事例奖”。针对生态环境修复案件如何执行尚无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市三中法院、黔江法院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修复执行跟踪机制,建立执行档案,确保生态修复实效。为防止污染行为发生或恶化,万州、涪陵等法院探索试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对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予以禁止,对环境资源罪犯进行从业限制。为解决集中管辖可能造成诉讼不便的难题,各集中管辖地法院采取巡回审判、流动法庭等方式,减轻当事人诉累。

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协同联动机制初步构建。全市三级法院主动加强与市、区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分工协作,共同推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如市高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等相关制度规定,统一认识,统一标准;与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渝北区法院与市一中法院辖区10区环保部门建立“1+10”联合调解平台,实现环境纠纷调解关口前移。万州法院建立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哑铃型”工作格局,联合法制办、环保局等部门出台实施意见,形成保护环境资源的合力。江津法院与市五中法院辖区部分环保部门,探索“协助监测”工作模式,借助其技术力量解决办案难题。

对策1

提高环境资源治理法治化信息化水平

报告指出,虽然我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取得了一定成绩,一些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毕竟起步较晚,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这其中既有法院自身的因素,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对此,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相关对策。

全市各级法院应抓好机制建设,认真总结分析环资案件在诉讼模式与审理机制、证据规则与事实认定、损害评估与责任承担等方面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最高法院请示报告,推动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力争在法律适用、裁判规则完善中贡献重庆法院智慧。不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健全完善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替代修复、第三方治理等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增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统筹谋划实施,推动建立多元共治的环境资源保护格局。法院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环境资源保护这篇“大文章”。相关部门要完善配套制度,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要进一步健全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构建生态环保、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日常联络、专家会商、技术协助、提前介入制度;搭建网络平台,实现证据资料在线移送和案件信息共享,着力解决有案难移、移送不全的问题,切实提高环境资源治理法治化、信息化水平。

市高法院要求积极探索借鉴外省市集中管辖的成功做法,更加科学合理确定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进一步完善我市环资案件集中管辖体制。集中管辖地法院要综合采用巡回审判、车载流动法庭、远程视频提审、与属地法院联合执行等多种方式,努力破解当前集中管辖办案成本高、跟踪问效难、诉讼不方便、沟通不顺畅等难题。

对策2

行政与司法机关协作 规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落实“刑责治污”,强化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配合协作,努力破解部分案件侦办瓶颈。检察机关要做实做细公益诉讼,法院要协调处理好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权、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取得新进展。要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完善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探索赔偿协议审查与公告制度,力争办理一批在全国、全市具有较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法院、检察、财政、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从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角度出发,规范健全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充分借鉴参考外省市的相关做法,结合重庆实际,研究论证整合现有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磋商)确定的赔偿金,环资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赔偿义务人主动认缴的修复费等各类资金的办法;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方向,优化使用程序,确保该类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包括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支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