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房子买了,装修成了一件大事。22日,四川省邛崃法院审理了一起装修合同纠纷案。甲方在与乙方进行装修费用结算时,将应付的“拾万元正”书写为“拾元元正”,并以此为由拖欠款项。法院最终判决:甲方应按约定支付乙方10万元装修费。 2015年6月2日,付柳成和装修包工头刘汉斌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柳成将自己位于邛崃市冉义镇的一处房屋交给刘汉斌进行装修。合同签订后,付柳成就支付了前期费用5000元。收款后,刘汉斌就开始了装修工作。大约半年后,刘汉斌就完成了装修工作,但付柳成却称,自己对刘汉斌的装修并不满意。 经过几番催促,至2017年3月29日,两人终于签订了结算表。双方还在装修结算表上列明了装修各项目收费。付柳成在甲方签字处确认,除此以外,还写了一行字:“暂认同刘汉斌装修费用拾元元整,用自己名下房一套各算各价结手续,冉义中学处。付柳成,2017年3月29日。” 刘汉斌在乙方处签名,并注明除去其他费用,付柳成只欠自己拾万元正。 结算表虽然签订了,但付柳成仍迟迟不愿付款。无奈之下,刘汉斌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柳成支付装修费用10万元整。 判决: 法院判决,付柳成应支付刘汉斌装修款10万元。此后,付柳成提出上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阶段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赔偿责任。具体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照常理分析,若付柳成认为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就不应该付款,而且理应拒绝在结算表上签字,或在结算表上写明结算价款存在很大争议,而付柳成却偏偏在结算表上写下了“拾元元整”,而不是其他数字,其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行事逻辑,没必要写明用一套房屋折抵装修款,且10元显然无法完成任何装修事项。再加上刘汉斌在结算单上写明了:“除去其他费用:付柳成只欠拾万元正,刘汉斌。” 可见双方在案发前已经对结算费用进行了确认,且结算确认的装修款为100 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