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野生动物保护职责 强化野生动物致害预防及补偿

时间: 2019-08-02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184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在8月1日举行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据了解,《修订草案》共5章50条,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35条,删除21条,新增14条,围绕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新规定、完善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制度、明确野生动物保护职能职责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修订草案》就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新规定、完善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制度、明确野生动物保护职能职责等方面进行修改。《修订草案》调整了框架结构,将现行办法专章“野生动物保护”改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将两个专章合并为“野生动物管理”,删除了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狩猎场所审批、准运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等规定;调整了猎捕范围、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明确了禁止食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等相关规定,修改了有关法律责任。

随着受保护野生动物的数量逐渐增加,野生动物致人伤害、毁坏农作物以及其他财产的事件频发,对农作物的破坏尤为突出,因补偿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为更好解决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草案》强化和细化了预防、控制致害的措施,增加了保险赔偿制度,强化了致害补偿要求。

《修订草案》结合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完善了符合我市发展需要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完善了我市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调查、评估、监视、监测制度;规范了我市自然保护区域的开发利用,如设立重要栖息地的界标和警示牌;推进野生动物收容与救助工作,改善栖息地环境,完善应急救助措施;加强对越冬场以及迁徙洄游通道的保护,确保珍稀野生动物越冬、迁徙活动的安全。

此外,《修订草案》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和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调整的情况,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责。规范了各级人民政府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划定自然保护区域的职责;明确了林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强化了对野生动物保护救助的相关职责,细化完善了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治、猎捕、涉外考察拍摄和人工繁育等活动的许可管理;明确了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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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野生动物保护职责 强化野生动物致害预防及补偿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在8月1日举行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据了解,《修订草案》共5章50条,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35条,删除21条,新增14条,围绕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新规定、完善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制度、明确野生动物保护职能职责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修订草案》就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新规定、完善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制度、明确野生动物保护职能职责等方面进行修改。《修订草案》调整了框架结构,将现行办法专章“野生动物保护”改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将两个专章合并为“野生动物管理”,删除了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狩猎场所审批、准运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等规定;调整了猎捕范围、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明确了禁止食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等相关规定,修改了有关法律责任。

随着受保护野生动物的数量逐渐增加,野生动物致人伤害、毁坏农作物以及其他财产的事件频发,对农作物的破坏尤为突出,因补偿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为更好解决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草案》强化和细化了预防、控制致害的措施,增加了保险赔偿制度,强化了致害补偿要求。

《修订草案》结合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完善了符合我市发展需要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完善了我市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调查、评估、监视、监测制度;规范了我市自然保护区域的开发利用,如设立重要栖息地的界标和警示牌;推进野生动物收容与救助工作,改善栖息地环境,完善应急救助措施;加强对越冬场以及迁徙洄游通道的保护,确保珍稀野生动物越冬、迁徙活动的安全。

此外,《修订草案》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和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调整的情况,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责。规范了各级人民政府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划定自然保护区域的职责;明确了林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强化了对野生动物保护救助的相关职责,细化完善了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治、猎捕、涉外考察拍摄和人工繁育等活动的许可管理;明确了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