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款血本无归 权利行使应及时

时间: 2019-08-29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245

本网讯(通讯员 何长江)就抵押权而言,其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履行,以确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如果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不进行限制,允许抵押权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以行使抵押权,将使抵押财产的归属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意味着抵押权人将长期处于一种休眠状态,亦不利于物的使用和沟通效率的发挥。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作出了规定。近日,彭水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对抵押权的行使效力存有争议的抵押合同纠纷案。

2011年1月19日,甲物业开发公司与杨某签订《借款暨担保协议》,协议约定甲物业开发公司向杨某借款50万元,借款时间从2011年1月19日至2011年4月30日。甲物业开发公司用其所有的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现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故甲物业开发公司向彭水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该担保中房屋的抵押,并由杨某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庭审中,杨某称其曾向甲物业开发公司主张过权利,且甲物业开发公司同意清偿债务,但未举证证明。

彭水法院认为,杨某称其曾向甲物业开发公司主张过权利,且甲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清偿债务,但未举证证明,故对于其所称内容法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被告约定借款时间从2011年1月19日至2011年4月30日,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5月1日起计算两年。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杨某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消灭,故法院对甲物业开发公司主张解除抵押登记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债权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的,将导致抵押权消灭,抵押人可要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如抵押权人拒不配合的,抵押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相应生效法律文书,单方面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况下,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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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借款血本无归 权利行使应及时

本网讯(通讯员 何长江)就抵押权而言,其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履行,以确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如果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不进行限制,允许抵押权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以行使抵押权,将使抵押财产的归属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意味着抵押权人将长期处于一种休眠状态,亦不利于物的使用和沟通效率的发挥。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作出了规定。近日,彭水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对抵押权的行使效力存有争议的抵押合同纠纷案。

2011年1月19日,甲物业开发公司与杨某签订《借款暨担保协议》,协议约定甲物业开发公司向杨某借款50万元,借款时间从2011年1月19日至2011年4月30日。甲物业开发公司用其所有的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现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故甲物业开发公司向彭水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该担保中房屋的抵押,并由杨某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庭审中,杨某称其曾向甲物业开发公司主张过权利,且甲物业开发公司同意清偿债务,但未举证证明。

彭水法院认为,杨某称其曾向甲物业开发公司主张过权利,且甲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清偿债务,但未举证证明,故对于其所称内容法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被告约定借款时间从2011年1月19日至2011年4月30日,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5月1日起计算两年。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杨某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消灭,故法院对甲物业开发公司主张解除抵押登记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债权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的,将导致抵押权消灭,抵押人可要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如抵押权人拒不配合的,抵押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相应生效法律文书,单方面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况下,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