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曾相强)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转了47万元给“小三”,妻子知情后一怒之下状告“小三”,要求其还钱。近日,大足区法院依法判决“小三”返还47万元。 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1月27日期间,王某与刘某认识并建立婚外情关系。此后,刘某便以各种理由找王某索要钱财。为了与刘某保持婚外情关系,在妻子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分13次转账47万元给刘某。 王某的妻子李某发现后,起诉至大足区法院,要求小三刘某返还4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刘某在发生婚外情关系期间,王某把47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转 账至刘某的银行账户,刘某接受了全部款项,符合赠与的法律要件,应视为王某对刘某的无偿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是建立在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对此,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王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大额钱款赠与刘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李某的同意,且王某对刘某的赠与系建立在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关系上,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属无 效行为。赠与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依法判决刘某返还李某赠与款47万元。 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刘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是,申请执行人李某遂依法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刘某的房产、车辆和银行账户。 为进一步化解矛盾,执行法官主动前往当事人所在地做调解工作,一方面向刘某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很可能被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等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同时向李某说明,刘某无法一次性给付全部案款的现实情况。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刘某分期返还李某4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