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贾杨鹏)11月7日凌晨2时许,官某驾驶川*号正三轮摩托车在北碚区歇马高速路口与在前方正常行驶的周某驾驶的一小轿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 周某发现官某身上有酒味立即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马上赶到现场,对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官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此移案移交北碚交巡警支队事故预防及处理大队作进一步处理。 经查,官某系北碚区歇马街道小湾人,在歇马街上喝酒后感觉天色已晚,自认为肯定没有交巡警查酒驾了,就抱着侥幸心理,自己开着三轮车回家,不幸的是走到歇马高速路口与前车发生追尾,被前车驾驶员官某报警后被交巡警察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属于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除了刑罚以外,还要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此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均被认定为醉酒驾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