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法院:判决房屋买卖纠纷案 提醒市民购房多注意

时间: 2019-11-27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462

本网讯(记者 周喜冬 通讯员 杨妮)房子买了一年,卖家却迟迟未过户,买家提起诉讼才发现,该房屋办理了两次抵押权登记。近日,江津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卖家向买家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2018年底,钱某、唐某将位于江津区的一套住房售卖给李某,双方以51.8万元成交,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在签订之日向钱某、唐某支付定金10万元,钱某、唐某在收到定金的30日内将房产过户给李某。协议同时约定,卖方应保证房屋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签订协议当天,李某便支付了定金10万元,钱某向其出具了收条。

但是,快一年过去了,钱某和唐某却迟迟不愿按约将房屋过户给李某。李某多次催促未果,于近日向江津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后,李某的律师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李某购买的房屋在2017年3月7日和2019年4月16日两次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钱某和唐某本应保证涉案房屋权属完整,并在收到定金30日内将房屋过户给李某,但涉案房屋实际于合同签订的前后分别进行了抵押权登记,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行为已经严重违约。钱某和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江津法院依法缺席审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钱某、唐某向李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支付律师费1万元,并由钱某、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共计3795元。

法官提醒,市民购买二手房时,应尽量仔细询问房屋相关信息,最好与卖家一起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情况,确保权属完整再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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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判决房屋买卖纠纷案 提醒市民购房多注意

本网讯(记者 周喜冬 通讯员 杨妮)房子买了一年,卖家却迟迟未过户,买家提起诉讼才发现,该房屋办理了两次抵押权登记。近日,江津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卖家向买家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2018年底,钱某、唐某将位于江津区的一套住房售卖给李某,双方以51.8万元成交,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在签订之日向钱某、唐某支付定金10万元,钱某、唐某在收到定金的30日内将房产过户给李某。协议同时约定,卖方应保证房屋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签订协议当天,李某便支付了定金10万元,钱某向其出具了收条。

但是,快一年过去了,钱某和唐某却迟迟不愿按约将房屋过户给李某。李某多次催促未果,于近日向江津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后,李某的律师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李某购买的房屋在2017年3月7日和2019年4月16日两次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钱某和唐某本应保证涉案房屋权属完整,并在收到定金30日内将房屋过户给李某,但涉案房屋实际于合同签订的前后分别进行了抵押权登记,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行为已经严重违约。钱某和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江津法院依法缺席审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钱某、唐某向李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支付律师费1万元,并由钱某、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共计3795元。

法官提醒,市民购买二手房时,应尽量仔细询问房屋相关信息,最好与卖家一起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情况,确保权属完整再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