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印发 土壤污染责任人员将被终身追责

时间: 2019-12-18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301

本网讯 (记者 王涛) 12月16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介绍,出台《办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办法》明确,市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根据相关规范和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每年开展土壤监测,监测数据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办法》明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拆除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已停业、关闭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企业,需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土壤污染责任人将被终身追责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该负责人介绍,这意味着土壤污染责任人将被终身追责,即使土壤污染责任人发生变更的,也将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

另外,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者无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原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约定的责任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定。

如果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回,其相关责任又该如何界定呢?

《办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印发 土壤污染责任人员将被终身追责

本网讯 (记者 王涛) 12月16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介绍,出台《办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办法》明确,市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根据相关规范和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每年开展土壤监测,监测数据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办法》明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拆除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已停业、关闭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企业,需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土壤污染责任人将被终身追责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该负责人介绍,这意味着土壤污染责任人将被终身追责,即使土壤污染责任人发生变更的,也将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

另外,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者无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原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约定的责任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定。

如果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回,其相关责任又该如何界定呢?

《办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