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时间: 2019-12-25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665

12月23日,由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是合并后的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按照工作安排,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草案提交明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记者关注到,学校、企业应采取措施防范性骚扰、禁止高利放贷、物业应采取安全措施防高空抛物等内容拟写入民法典。

拟禁止高利放贷 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记者关注到,针对此前备受关注的民间借贷问题,合同编草案拟将“禁止高利放贷”写入。

高利放贷通常指超过银行正常利率一定幅度的民间借贷。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非法放贷的量刑及相关标准给出明确认定。《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非法高利放贷,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提出,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金融秩序,建议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款规定修改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隐瞒重大疾病婚姻 由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去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婚姻家庭编草案增加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草案二审稿、三审稿均维持了上述规定。有的专家学者和地方提出,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项规定。

同时,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进一步明确。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患病情况进行认定较为困难,建议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隐私定义再完善 强调“维护私人生活安宁”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隐私定义拟再次完善。

提交审议的人格权编草案对隐私定义再做完善,增加“维护私人生活安宁”内容。

人格权编草案审议中,如何界定隐私的概念成为争论焦点。草案二审稿将隐私规定为“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对此,有关方面建议进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并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针对性规定。

草案三审稿采纳上述意见,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单位和专家学者提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在隐私的定义中增加这一内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隐私的定义修改: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共同生活 ”认定困难 不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审议中,有关“近亲属”的界定曾引发讨论,近亲属范围进行再次调整。

此次提交审议的婚姻家庭编草案共5章、79条,相较于三审稿,草案删去了“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的规定。

在此之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近亲属的范围规定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但在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没有明确近亲属的范围。

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第八百二十二条明确,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同时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建议删除这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款规定。

这也就是说,最新提交审议的草案对近亲属的范围仍明确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机关企业学校应采取合理措施防范性骚扰

不久前,上海财经大学一名女硕士举报该校一名副教授对其实施性骚扰引发关注,防范校园性骚扰的话题也被舆论热议。“学校、企业应采取合理措施防范性骚扰”拟写入民法典。

民法典草案对防范性骚扰作出专门规定,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第七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使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更有针对性。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防高空抛物、坠物物业企业等管理人应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为防高空抛物坠物,民法典拟明确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

今年6月份,深圳某小区一名五岁男童被一扇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此后,多地陆续爆出高空坠物事件,高空坠物的话题成为社会焦点,也有不少公众呼吁建筑物管理者应加强管理职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有的专家学者单位提出,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建议规定“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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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12月23日,由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是合并后的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按照工作安排,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草案提交明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记者关注到,学校、企业应采取措施防范性骚扰、禁止高利放贷、物业应采取安全措施防高空抛物等内容拟写入民法典。

拟禁止高利放贷 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记者关注到,针对此前备受关注的民间借贷问题,合同编草案拟将“禁止高利放贷”写入。

高利放贷通常指超过银行正常利率一定幅度的民间借贷。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非法放贷的量刑及相关标准给出明确认定。《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非法高利放贷,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提出,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金融秩序,建议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款规定修改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隐瞒重大疾病婚姻 由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去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婚姻家庭编草案增加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草案二审稿、三审稿均维持了上述规定。有的专家学者和地方提出,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项规定。

同时,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进一步明确。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患病情况进行认定较为困难,建议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隐私定义再完善 强调“维护私人生活安宁”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隐私定义拟再次完善。

提交审议的人格权编草案对隐私定义再做完善,增加“维护私人生活安宁”内容。

人格权编草案审议中,如何界定隐私的概念成为争论焦点。草案二审稿将隐私规定为“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对此,有关方面建议进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并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针对性规定。

草案三审稿采纳上述意见,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单位和专家学者提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在隐私的定义中增加这一内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隐私的定义修改: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共同生活 ”认定困难 不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审议中,有关“近亲属”的界定曾引发讨论,近亲属范围进行再次调整。

此次提交审议的婚姻家庭编草案共5章、79条,相较于三审稿,草案删去了“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的规定。

在此之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近亲属的范围规定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但在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没有明确近亲属的范围。

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第八百二十二条明确,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同时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建议删除这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款规定。

这也就是说,最新提交审议的草案对近亲属的范围仍明确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机关企业学校应采取合理措施防范性骚扰

不久前,上海财经大学一名女硕士举报该校一名副教授对其实施性骚扰引发关注,防范校园性骚扰的话题也被舆论热议。“学校、企业应采取合理措施防范性骚扰”拟写入民法典。

民法典草案对防范性骚扰作出专门规定,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第七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使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更有针对性。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防高空抛物、坠物物业企业等管理人应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为防高空抛物坠物,民法典拟明确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

今年6月份,深圳某小区一名五岁男童被一扇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此后,多地陆续爆出高空坠物事件,高空坠物的话题成为社会焦点,也有不少公众呼吁建筑物管理者应加强管理职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有的专家学者单位提出,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建议规定“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据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