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法院对冉某君、冉某兵等12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时间: 2020-01-12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2424

本网讯(赵朝开 通讯员 王翔)近日,酉阳县法院对冉某君、冉某兵等12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冉某君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冉某兵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市人大代表冯桂英应邀旁听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重庆普泽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冉某君于2013年12月4日担任法定代表人,后被告人冉某君、冉某红等人为实际控制人。2016年至2017年期间,陆续招募被告人冉某、何某旭、李某、陈某忠(另案)等人为公司员工,以冉某君为较为固定的纠集者,通过与倪某某、白某某、何某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收取高额借款利息,对未按期归还的借款人采用非法拘禁、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索要债务,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团伙。同时冉华君还实施了聚众赌博、对他人强拿硬要、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

被告人冉某兵笼络了社会闲散人员何某旭、郑某、何某军、何某、何某、冉某林,为其从事债务催收。2017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非法侵入被害人黄某某等人住宅、非法拘禁邱某某、冉某某等人,实施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冉某兵为首要分子,被告人何某旭、何某军、何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郑某、何某、冉某林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君、冉某红、何某旭、冉某、李某、冉某兵、郑某、何某军、何某、何某为追讨债务,采取跟踪贴靠,滋扰、纠缠或者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冉某兵、何某旭、何某军、何某、冉某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冉某君、冉某兵为牟利为目的,与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冉某君强拿硬要500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的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冉某君团伙犯罪中,被告人冉某君、冉某红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旭、冉某、李某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冉某兵犯罪集团中,被告人冉某兵、何某旭、郑某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何某军、何某、何某、冉某林、李某琳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某、李某琳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冉某君、冉某兵、冉某红、冉某、郑某、何某军、冉某林、何某在归案后或当庭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冉某君、李某有立功情节;李某获得了白某某、何某某的谅解;冉某兵、郑某、何某、何某军、何某、李某琳获得冉某某谅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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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法院对冉某君、冉某兵等12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本网讯(赵朝开 通讯员 王翔)近日,酉阳县法院对冉某君、冉某兵等12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冉某君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冉某兵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市人大代表冯桂英应邀旁听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重庆普泽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冉某君于2013年12月4日担任法定代表人,后被告人冉某君、冉某红等人为实际控制人。2016年至2017年期间,陆续招募被告人冉某、何某旭、李某、陈某忠(另案)等人为公司员工,以冉某君为较为固定的纠集者,通过与倪某某、白某某、何某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收取高额借款利息,对未按期归还的借款人采用非法拘禁、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索要债务,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团伙。同时冉华君还实施了聚众赌博、对他人强拿硬要、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

被告人冉某兵笼络了社会闲散人员何某旭、郑某、何某军、何某、何某、冉某林,为其从事债务催收。2017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非法侵入被害人黄某某等人住宅、非法拘禁邱某某、冉某某等人,实施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冉某兵为首要分子,被告人何某旭、何某军、何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郑某、何某、冉某林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君、冉某红、何某旭、冉某、李某、冉某兵、郑某、何某军、何某、何某为追讨债务,采取跟踪贴靠,滋扰、纠缠或者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冉某兵、何某旭、何某军、何某、冉某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冉某君、冉某兵为牟利为目的,与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冉某君强拿硬要500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的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冉某君团伙犯罪中,被告人冉某君、冉某红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旭、冉某、李某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冉某兵犯罪集团中,被告人冉某兵、何某旭、郑某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何某军、何某、何某、冉某林、李某琳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某、李某琳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冉某君、冉某兵、冉某红、冉某、郑某、何某军、冉某林、何某在归案后或当庭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冉某君、李某有立功情节;李某获得了白某某、何某某的谅解;冉某兵、郑某、何某、何某军、何某、李某琳获得冉某某谅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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