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首例疫情期间虚假出售口罩实施诈骗案件宣判

时间: 2020-02-18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219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网上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广告,并获利2万元。今日上午,涪陵区法院利用远程视频审判系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对被告人廖韦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据悉,这是全市法院首例宣判的疫情虚假出售口罩实施诈骗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1日至2月2日,被告人廖韦松在某APP社交平台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广告信息,以收取货款、定金的方式,骗取重庆市涪陵籍被害人陈某、广东省汕头籍被害人杜某等各地7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00元,将赃款用于购买手机等生活物品及存入支付宝账户。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于2月4日将廖韦松抓获归案,追缴赃款16436元。廖韦松对其实施的诈骗行为供认不讳,在法庭审理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韦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假借销售口罩,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廖韦松归案后能供认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医疗用品,骗取他人财物,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2月6日两高两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应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全体公民更应自觉规范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为战胜疫情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同时,法官也提醒大家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重庆法院首例疫情期间虚假出售口罩实施诈骗案件宣判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网上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广告,并获利2万元。今日上午,涪陵区法院利用远程视频审判系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对被告人廖韦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据悉,这是全市法院首例宣判的疫情虚假出售口罩实施诈骗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1日至2月2日,被告人廖韦松在某APP社交平台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广告信息,以收取货款、定金的方式,骗取重庆市涪陵籍被害人陈某、广东省汕头籍被害人杜某等各地7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00元,将赃款用于购买手机等生活物品及存入支付宝账户。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于2月4日将廖韦松抓获归案,追缴赃款16436元。廖韦松对其实施的诈骗行为供认不讳,在法庭审理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韦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假借销售口罩,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廖韦松归案后能供认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医疗用品,骗取他人财物,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2月6日两高两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应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全体公民更应自觉规范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为战胜疫情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同时,法官也提醒大家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