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延期时间能否冲抵带薪年假?

时间: 2020-03-20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7122

编者按: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市司法局组织律师对企业复工复产后可能涉及的劳动用工、合同履行等5个重点领域39个普遍性法律问题作出解答。重庆法制报特开设《助企抗疫·司法同行》栏目,敬请关注。


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应属于工伤。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政策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工作岗位或工作职责的证据;(2)工伤认定决定书;(3)病历资料。

2劳动者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企业及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解答】若企业已经依法为劳动者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及劳动者无须支付医疗费用。若企业未为劳动者依法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须承担医疗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赔偿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部分的医疗费,但重庆市对于确诊患者在疫情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

【法律政策依据】(1)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医保发〔2020〕5号)。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医疗保险缴纳证据;(2)职工病历资料;(3)医疗费凭据。

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解答】仲裁时效中止,待疫情影响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3)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近期调解仲裁开庭等相关事项安排的通告》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开庭通知书;(2)国家和政府延迟复工的通知等证据。

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无承担劳动者安全保障的义务?

【解答】有义务。企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企业安全管理制度;(2)通知职工等证据。

5用人单位可否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通知的复工延期时间冲抵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以减少工资支出?

【解答】可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务院办公厅决定延长的2020年春节假期3天系休息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在该3天休带薪年休假。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因防控疫情需要规定复工延期,因该复工延期期间有工作报酬,用人单位以带薪的复工延期时间冲抵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可与劳动者协商。

【法律政策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协商、通知休年休假、考勤记录,以及有关冲抵带薪年休假的证据。

6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在家办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可以认定为工伤。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工作岗位或工作职责的证据;(2)工伤认定决定书;(3)病历资料。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复工延期时间能否冲抵带薪年假?

编者按: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市司法局组织律师对企业复工复产后可能涉及的劳动用工、合同履行等5个重点领域39个普遍性法律问题作出解答。重庆法制报特开设《助企抗疫·司法同行》栏目,敬请关注。


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应属于工伤。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政策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工作岗位或工作职责的证据;(2)工伤认定决定书;(3)病历资料。

2劳动者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企业及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解答】若企业已经依法为劳动者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及劳动者无须支付医疗费用。若企业未为劳动者依法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须承担医疗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赔偿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部分的医疗费,但重庆市对于确诊患者在疫情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

【法律政策依据】(1)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医保发〔2020〕5号)。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医疗保险缴纳证据;(2)职工病历资料;(3)医疗费凭据。

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解答】仲裁时效中止,待疫情影响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3)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近期调解仲裁开庭等相关事项安排的通告》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开庭通知书;(2)国家和政府延迟复工的通知等证据。

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无承担劳动者安全保障的义务?

【解答】有义务。企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企业安全管理制度;(2)通知职工等证据。

5用人单位可否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通知的复工延期时间冲抵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以减少工资支出?

【解答】可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务院办公厅决定延长的2020年春节假期3天系休息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在该3天休带薪年休假。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因防控疫情需要规定复工延期,因该复工延期期间有工作报酬,用人单位以带薪的复工延期时间冲抵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可与劳动者协商。

【法律政策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协商、通知休年休假、考勤记录,以及有关冲抵带薪年休假的证据。

6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在家办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可以认定为工伤。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工作岗位或工作职责的证据;(2)工伤认定决定书;(3)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