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月半之子”混淆“胖子”商标

时间: 2020-04-27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411

本网讯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市五中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基本情况及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8件为民事案件,另有刑事和行政案件各一件,涉及侵害商业秘密、侵害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假冒注册商标罪和工商行政处罚等八类案件。

原告胖子公司享有第30类火锅佐料上第902855号等的“胖子”文字商标。胖子商标多次被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胖子系列产品获得过“重庆名牌产品证书”“最受消费者欢迎品牌”等荣誉。原告所生产的“胖子牌麻辣鱼”佐料在全国20多个省市均有销售。原告享有专利号为ZL200930160342.X、ZL201430394474.X,名称为“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

然而,被告老码头公司的“月半之子”商标标识却与“胖子”的商标标识十分相似,这也让消费者困惑。2017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对被告老码头公司的办公和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销毁塑料外包装袋,罚款3万元等处罚。

2017年12月14日,第12235041号“月半之子”商标在食品防腐盐、醋、酱油、调味料、胡椒、调味酱汁、豆酱(调味品)、鸡精(调味品)、味精商品上被宣告无效。

经比对,“月半之子”为“月半”与“之子”上下排列;其中“月、半、子”三个字为红色,“之”字为黄色,而底色亦为黄色,容易使相关的公众误认为“胖子”牌;而“月半之子”麻辣鱼佐料的装潢亦与原告的“胖子”牌麻辣鱼佐料近似。

市五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生产的桶装麻辣鱼佐料及袋装麻辣鱼佐料标识中上下排列的“月半之子”四字因弱化了“之”字,会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原告生产的“胖子”牌产品,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的包装桶及包装袋的装潢,在主要颜色、文字及其排列方式、宣传语句、装饰图案及其布局上与原告的装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来源产生误认,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婧宇调味品店停止销售被告老码头公司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被告老码头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犯“胖子”商标权的产品;被告老码头公司停止使用与原告胖子公司胖子牌麻辣鱼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婧宇调味品店赔偿原告胖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被告老码头公司赔偿原告胖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市高院维持原判。

记者 张柳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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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月半之子”混淆“胖子”商标

本网讯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市五中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基本情况及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8件为民事案件,另有刑事和行政案件各一件,涉及侵害商业秘密、侵害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假冒注册商标罪和工商行政处罚等八类案件。

原告胖子公司享有第30类火锅佐料上第902855号等的“胖子”文字商标。胖子商标多次被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胖子系列产品获得过“重庆名牌产品证书”“最受消费者欢迎品牌”等荣誉。原告所生产的“胖子牌麻辣鱼”佐料在全国20多个省市均有销售。原告享有专利号为ZL200930160342.X、ZL201430394474.X,名称为“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

然而,被告老码头公司的“月半之子”商标标识却与“胖子”的商标标识十分相似,这也让消费者困惑。2017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对被告老码头公司的办公和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销毁塑料外包装袋,罚款3万元等处罚。

2017年12月14日,第12235041号“月半之子”商标在食品防腐盐、醋、酱油、调味料、胡椒、调味酱汁、豆酱(调味品)、鸡精(调味品)、味精商品上被宣告无效。

经比对,“月半之子”为“月半”与“之子”上下排列;其中“月、半、子”三个字为红色,“之”字为黄色,而底色亦为黄色,容易使相关的公众误认为“胖子”牌;而“月半之子”麻辣鱼佐料的装潢亦与原告的“胖子”牌麻辣鱼佐料近似。

市五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生产的桶装麻辣鱼佐料及袋装麻辣鱼佐料标识中上下排列的“月半之子”四字因弱化了“之”字,会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原告生产的“胖子”牌产品,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的包装桶及包装袋的装潢,在主要颜色、文字及其排列方式、宣传语句、装饰图案及其布局上与原告的装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来源产生误认,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婧宇调味品店停止销售被告老码头公司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被告老码头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犯“胖子”商标权的产品;被告老码头公司停止使用与原告胖子公司胖子牌麻辣鱼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婧宇调味品店赔偿原告胖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被告老码头公司赔偿原告胖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市高院维持原判。

记者 张柳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