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冉慧: 尽快完善被收养儿童落户办法

时间: 2020-05-29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554

冉慧

  家庭收养,能解决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抚养问题,也能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可让被亲生父母抛弃的孩子感受到家庭关爱和温暖,有利于塑造孩子健全的人格和人生。但是,因户口等问题导致弃婴收养比例不高,为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冉慧建议,应尽快制定与民法典配套、衔接的制度,完善当地收养子女落户办法,解决弃婴户口迁移难问题。

  根据国家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每年共有约40万名孤儿,其中,90%是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有些甚至是残疾儿童,给政府财力形成压力。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儿童福利机构经费严重不足,标准待遇过低,仅能维持在应付层面。可爱心家庭和人士要想收养这些孩子,却受到很多法律之外的限制,成功被收养的孩子数量逐年递减。

  据不完全统计,近10年,中国被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弃婴的人数已减少到过去的一半,从2010年的每年约3.5万人下降到2019年的约1.7万人,未来这一趋势仍将继续。这一情况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更为明显。如上海的一所儿童福利院,每年有1000多个孩子等待家庭收养,但每年被收养家庭接走的孩子不足100个,不到十分之一。

  抚育收养,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冉惠指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家庭收养孩子的意愿也比其他城市强烈,可是,有不少符合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条件的家庭,在办理正式收养后,收养孩子的落户难,受到比国家法律规定更严格、更苛刻的限制。孤儿、残疾儿童、弃婴的户口一般都在福利院的集体户上,被收养后,户口本应迁入收养家庭,但有的受到家庭亲生子女的影响,有的当地户籍部门要求外地不能迁入本市等限制,造成虽有合法合规的收养手续,但被收养后的孤儿、残疾儿童、弃婴的户口难以迁入收养家庭,给孩子的教育、医疗、成长等各方面带来诸多困难,增加了收养家庭的负担,不利于鼓励收养和为国家减轻负担。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尽管如此,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不少家庭收养了孤儿、残疾儿童、弃婴,却因自己有子女,而且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在按照收养法、国家户口登记条例等迁移收养儿童户口时,却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严苛限制。这与国家收养法、户口登记条例及二孩政策相悖。

  冉惠认为,收养的孩子与亲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不能因为收养关系就剥夺孩子应有的权利。这让收养家庭难以接受,也成为收养家庭的痛点、社会管理的堵点。因此,应落实国家收养法和全面二孩政策。

  同时,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同时规定,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不受收养数量的限制。这样规定,是放宽收养政策,因此,更应落实相关法律。

  面对我国收养的形势和目前国家救助能力严重不足,政府应加强事中监管,而不是事前限制,才能更好地救助更多的孤儿、残疾儿童、弃婴。地方民政、户籍等管理部门应贯彻落实国家收养和户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去除对收养落户无法律依据的限制。该建议指出,应加强检查和监督收养儿童收养、落户后的情况,确保被收养儿童的权利实现,而不应简单限制。建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走在全国的前列。

  冉惠建议,由国家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摸底梳理,督促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的户籍管理部门,尽快制定与民法典配套、衔接的制度,完善当地收养子女落户办法,畅通办理程序和渠道,及时办理被收养的孤儿、残疾儿童、弃婴的户口迁入家庭手续,使地方的收养落户政策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打通收养落户最后一公里的堵点,解决老百姓的痛点,使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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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冉慧: 尽快完善被收养儿童落户办法

冉慧

  家庭收养,能解决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抚养问题,也能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可让被亲生父母抛弃的孩子感受到家庭关爱和温暖,有利于塑造孩子健全的人格和人生。但是,因户口等问题导致弃婴收养比例不高,为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冉慧建议,应尽快制定与民法典配套、衔接的制度,完善当地收养子女落户办法,解决弃婴户口迁移难问题。

  根据国家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每年共有约40万名孤儿,其中,90%是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有些甚至是残疾儿童,给政府财力形成压力。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儿童福利机构经费严重不足,标准待遇过低,仅能维持在应付层面。可爱心家庭和人士要想收养这些孩子,却受到很多法律之外的限制,成功被收养的孩子数量逐年递减。

  据不完全统计,近10年,中国被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弃婴的人数已减少到过去的一半,从2010年的每年约3.5万人下降到2019年的约1.7万人,未来这一趋势仍将继续。这一情况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更为明显。如上海的一所儿童福利院,每年有1000多个孩子等待家庭收养,但每年被收养家庭接走的孩子不足100个,不到十分之一。

  抚育收养,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冉惠指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家庭收养孩子的意愿也比其他城市强烈,可是,有不少符合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条件的家庭,在办理正式收养后,收养孩子的落户难,受到比国家法律规定更严格、更苛刻的限制。孤儿、残疾儿童、弃婴的户口一般都在福利院的集体户上,被收养后,户口本应迁入收养家庭,但有的受到家庭亲生子女的影响,有的当地户籍部门要求外地不能迁入本市等限制,造成虽有合法合规的收养手续,但被收养后的孤儿、残疾儿童、弃婴的户口难以迁入收养家庭,给孩子的教育、医疗、成长等各方面带来诸多困难,增加了收养家庭的负担,不利于鼓励收养和为国家减轻负担。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尽管如此,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不少家庭收养了孤儿、残疾儿童、弃婴,却因自己有子女,而且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在按照收养法、国家户口登记条例等迁移收养儿童户口时,却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严苛限制。这与国家收养法、户口登记条例及二孩政策相悖。

  冉惠认为,收养的孩子与亲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不能因为收养关系就剥夺孩子应有的权利。这让收养家庭难以接受,也成为收养家庭的痛点、社会管理的堵点。因此,应落实国家收养法和全面二孩政策。

  同时,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同时规定,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不受收养数量的限制。这样规定,是放宽收养政策,因此,更应落实相关法律。

  面对我国收养的形势和目前国家救助能力严重不足,政府应加强事中监管,而不是事前限制,才能更好地救助更多的孤儿、残疾儿童、弃婴。地方民政、户籍等管理部门应贯彻落实国家收养和户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去除对收养落户无法律依据的限制。该建议指出,应加强检查和监督收养儿童收养、落户后的情况,确保被收养儿童的权利实现,而不应简单限制。建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走在全国的前列。

  冉惠建议,由国家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摸底梳理,督促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的户籍管理部门,尽快制定与民法典配套、衔接的制度,完善当地收养子女落户办法,畅通办理程序和渠道,及时办理被收养的孤儿、残疾儿童、弃婴的户口迁入家庭手续,使地方的收养落户政策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打通收养落户最后一公里的堵点,解决老百姓的痛点,使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