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键盘侠”辱骂他人被判赔偿损失

时间: 2020-06-01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6845

  本网讯(通讯员 周致余 记者 唐孝忠)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果在网上做“键盘侠”图一时痛快,却也可能为不当言论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潼南区法院对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远在上海的沙某删除在今日头条上发布的侵权言论,向受害者陈某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公证费3500元。

  陈某系潼南区人,沙某系上海市宝山区人,二人均为今日头条的认证用户,两人在转基因食品问题上的见解不同。从2019年3月26日起,沙某多次在今日头条上通过发布微头条、文章等方式评论陈某发布的《你,才是最逻辑堪忧的》《厚颜无耻的重庆律师》等文章,含有大量对陈某的侮辱性描述。沙某还在其他人辱骂陈某的内容下回复“铿锵、给力、精辟、高度赞同”等内容。

  2019年3月29日,陈某向潼南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网页)公证,保全内容为,沙某于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8日在今日头条平台,针对陈某所发布的微头条、文章发布的不当言论。2019年9月4日,陈某向潼南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网页)公证,保全内容为,沙某于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24日,针对陈某所发布的微头条、文章发布的不当言论。

  该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公民之间可以就特定事项相互辩论,但辩论应当仅限于对方的见解本身,而不得针对对方个人。而通过辱骂的方式发表见解,跨越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侵害了对方的人格尊严,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沙某在今日头条平台发布微头条、文章,诋毁、贬损陈某的人格,这些言论明显超越了正当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的界限。沙某在主观上明显具有损害陈某人格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损害陈某人格权的行为,也造成了陈某在一定范围内名誉受损,沙某应当就其相关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删除相关侵权言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证据保全的公证费用,故依法作出前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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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盘侠”辱骂他人被判赔偿损失

  本网讯(通讯员 周致余 记者 唐孝忠)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果在网上做“键盘侠”图一时痛快,却也可能为不当言论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潼南区法院对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远在上海的沙某删除在今日头条上发布的侵权言论,向受害者陈某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公证费3500元。

  陈某系潼南区人,沙某系上海市宝山区人,二人均为今日头条的认证用户,两人在转基因食品问题上的见解不同。从2019年3月26日起,沙某多次在今日头条上通过发布微头条、文章等方式评论陈某发布的《你,才是最逻辑堪忧的》《厚颜无耻的重庆律师》等文章,含有大量对陈某的侮辱性描述。沙某还在其他人辱骂陈某的内容下回复“铿锵、给力、精辟、高度赞同”等内容。

  2019年3月29日,陈某向潼南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网页)公证,保全内容为,沙某于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8日在今日头条平台,针对陈某所发布的微头条、文章发布的不当言论。2019年9月4日,陈某向潼南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网页)公证,保全内容为,沙某于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24日,针对陈某所发布的微头条、文章发布的不当言论。

  该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公民之间可以就特定事项相互辩论,但辩论应当仅限于对方的见解本身,而不得针对对方个人。而通过辱骂的方式发表见解,跨越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侵害了对方的人格尊严,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沙某在今日头条平台发布微头条、文章,诋毁、贬损陈某的人格,这些言论明显超越了正当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的界限。沙某在主观上明显具有损害陈某人格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损害陈某人格权的行为,也造成了陈某在一定范围内名誉受损,沙某应当就其相关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删除相关侵权言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证据保全的公证费用,故依法作出前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