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峡库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时间: 2020-06-04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9359

  本网讯(记者 罗翠 通讯员 向存丹)6月3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辖区两级法院近3年来审结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情况,并发布5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典型案例,旨在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营造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更好地保护三峡库区野生动物资源。

  据统计,2017-2019年,重庆二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共集中受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52件,判处被告人81人,占全市同类案件(86件)的60.47%。52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中,以营利和食用为犯罪目的的案件共43件;以饲养娱乐、治病、保护庄稼、打猎玩耍等为犯罪目的的案件共9件。犯罪对象种类繁多,既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白肩雕,也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大鲵、胭脂鱼、红腹锦鸡等,还有数量众多的“三有动物”如野猪、隆肛蛙、臭绿蛙等野生动物。辖区两级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犯罪,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既判处监禁刑又判处罚金,轻则拘役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保护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筑牢司法防线。

  典型案例

  被告人杜某田、杜某国等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杜某田、杜某国多次从其他被告人处收购黑熊死体,其中:被告人黄某兵从湖北省竹溪县收购一头黑熊死体,委托二人门市销售;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伟在重庆市城口县向张某文、向某清、陈某春、陈某均(均另案处理)收购一头黑熊死体,以1万元的价格卖予二人;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伟在重庆市城口县向蔡某成(另案处理)收购一头黑熊死体,以1万元的价格卖予二人;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伟在重庆市城口县向袁某锋、袁某跃、袁某海(均另案处理)收购一头黑熊死体,以1.5万元的价格卖予二人。2017年1月11日,重庆市巫溪县森林公安局在杜某国门市查获15只疑似熊腿、3个疑似熊头、5个疑似熊胆、46.65公斤疑似熊肉、6.6公斤疑似熊油及若干其他野生动物的死体。经鉴定,查获的3个疑似熊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所有,查获的疑似黑熊残体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所有。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杜某田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杜某国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伟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兵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杜某国有立功表现,二审改判杜某国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维持一审判决的其他判项。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三省交界的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案涉黑熊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世界濒危野生动物之一。出于利润的驱使,当地部分农户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陷阱、铁龙套,将黑熊猎捕后,出售给被告人张某伟。张某伟在当地游走,多处收购黑熊死体,并将黑熊死体简易分割后装袋运输至巫溪县,出售给杜某田、杜某国在门市销售,形成了一条非法交易链。重庆二中法院到案发地巫溪县、城口县对该系列案进行二审巡回审判,通过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斩断犯罪交易链,用最严格的司法保护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也提高了当地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在新冠疫情发生后,对于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给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带来的重大隐患,人们应保持警惕,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不良陋习,自觉抵制各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买卖,珍爱野生动物,敬畏自然。

  被告人范某某非法猎捕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农历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为了猎捕野生动物销售牟利,多次在重庆市巫溪县自家房屋附近山林、田地内使用铁夹、铁笼、胶线套等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共猎捕的6只灰林鹗、5只红腹锦鸡、1只凤头鹰,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范某某经民警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瓶1 个、充电器1个、逆变器1个、铁夹13 个、钢丝套1 个、扎丝3 圈、透明胶线1 圈、铁笼1 个、尖刀1 把、野猪机2 台、导线棒1 个、导电铁夹2 个、导电线1 圈及动物死体,予以没收、销毁;被告人范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140500 元并承担本案评估费人民币3000 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责令被告人范某某在重庆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我国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中,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外,还根据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被告人范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4万余元并责令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坚定决心。

  被告人姜某、李某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8日,被告人姜某、李某驾驶渔船从长江万州区南门口水域前往长江万州区徐沱水域安放四副网目尺寸为12厘米的三层刺网。同月12日,姜某和李某驾驶该渔船从安放的渔网上收取2尾胭脂鱼重3.7千克及36尾其他鱼类重16.25千克,二人在驾船回程过程中被公安抓获。经鉴定,送检的两尾鱼均为鲤形目,胭脂鱼科,胭脂鱼属,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在2013 年胭脂鱼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胭脂鱼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姜某、李某在禁渔期及禁渔区进行非法捕捞,虽然使用的不是国家禁用的工具捕捞,但在捕获到胭脂鱼后,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立即释放或向渔政管理部门报告,二被告人既未报告、也未放生,将捕获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带到岸边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应当认定其为非法猎捕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姜某在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查获其他违法及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但其行为应予肯定,可适当对其从轻处罚,改判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被称为“四大家鱼”基因库,且存在多种特有鱼种。在过去几十年中,长江渔业资源急剧萎缩,为能有效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多样性,自2003年起,长江开始全流域实行每年为期三个月的禁渔制度,并规定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本案即发生在这一历史背景之下。被告人姜某、李某作为渔民,在禁渔期禁渔区铺网捕捞水产品,虽未采用禁用方法,但依法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此同时,二被告人捕捞了两尾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胭脂鱼,作为渔民,明知胭脂鱼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既不放生也不报告,触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罪竞合,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二被告人处以刑罚体现出人民法院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决心,也展现了刑法将保护野生动物作为更高层面法益的良苦用心。被告人李某主动通过放养鱼苗对长江渔业资源进行生态修复,被告人姜某积极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查获其他违法及犯罪嫌疑人,这些行为都是司法机关所提倡的,因此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将法理情相结合,且体现生态修复的理念,具有典型意义,能够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良好效果。

  被告人傅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6 年下半年,被告人傅某某在网上购买气弹枪零部件组装成气弹枪后,从2017 年1 月29 日至2019 年3月20 日在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四勤村、赵家镇等地利用气弹枪非法猎捕鸟类野生动物9 次,共捕获鸟类野生动物52 只,其中山斑鸠16 只、珠颈斑鸠8 只、雉鸡27 只、灰胸竹鸡1 只。所捕获的野生动物同家人、朋友食用。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被告人傅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作案工具气弹枪1 支及铅弹予以没收、销毁。

  一审判决后,傅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经二审法官对其释法明理,被告人傅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所犯罪刑,自愿撤回了上诉。

  【典型意义】

  人类新发传染病近80%与野生动物有关或来源于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既是天然的“病毒库”,亦是自然生态系统中无比重要的一环,是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未来,保护野生动物,从拒绝食用野生动物做起。本案中,被告人傅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先后多次非法猎捕鸟类野生动物多达52只,野生鸟类是“野味”食用者经常食用的野生动物,对被告人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既是对其非法狩猎行为的处罚,亦对“野味”食用者敲响的一记警钟。虽然本案中被告人猎捕的这些野生鸟类并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野生鸟类是害虫的天敌,人类的朋友,同住蓝天下,人鸟共家园。正是因为这些野生鸟类较为常见,所以并未引起人们重视,事实上这些常见野生鸟类亦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以下情形者,即构成非法狩猎罪:(一)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本案正是提醒大家,切不可以身试法。

  被告人向某某非法猎捕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在自家山林中,将用棕绳制成的猎套布设在野生动物出没之地待捕,捕获疑似红腹锦鸡1只,喂养在其家中。2017年5月某日,被告人向某某在前述山林的树丛中捡拾疑似红腹锦鸡蛋3枚,并孵化出疑似红腹锦鸡1只进行喂养,另外在其家中查获疑似红腹锦鸡死体2只及棕绳套等工具,向某某后被抓获。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材料分别为4只红腹锦鸡,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本案扣押的2只红腹锦鸡活体被重庆市动物园收养。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棕绳套、铁夹等作案工具及动物死体,予以没收、销毁。

  【典型意义】

  红腹锦鸡,又称金鸡,野外特征较为明显,全身羽毛颜色互相衬托,赤橙黄绿青蓝紫俱全,光彩夺目,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鸡虽好看,但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进行猎捕、饲养。本案中被告人向某某以观赏为目的,捕获红腹锦鸡进行饲养观赏,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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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峡库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本网讯(记者 罗翠 通讯员 向存丹)6月3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辖区两级法院近3年来审结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情况,并发布5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典型案例,旨在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营造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更好地保护三峡库区野生动物资源。

  据统计,2017-2019年,重庆二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共集中受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52件,判处被告人81人,占全市同类案件(86件)的60.47%。52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中,以营利和食用为犯罪目的的案件共43件;以饲养娱乐、治病、保护庄稼、打猎玩耍等为犯罪目的的案件共9件。犯罪对象种类繁多,既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白肩雕,也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大鲵、胭脂鱼、红腹锦鸡等,还有数量众多的“三有动物”如野猪、隆肛蛙、臭绿蛙等野生动物。辖区两级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犯罪,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既判处监禁刑又判处罚金,轻则拘役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保护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筑牢司法防线。

  典型案例

  被告人杜某田、杜某国等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杜某田、杜某国多次从其他被告人处收购黑熊死体,其中:被告人黄某兵从湖北省竹溪县收购一头黑熊死体,委托二人门市销售;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伟在重庆市城口县向张某文、向某清、陈某春、陈某均(均另案处理)收购一头黑熊死体,以1万元的价格卖予二人;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伟在重庆市城口县向蔡某成(另案处理)收购一头黑熊死体,以1万元的价格卖予二人;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伟在重庆市城口县向袁某锋、袁某跃、袁某海(均另案处理)收购一头黑熊死体,以1.5万元的价格卖予二人。2017年1月11日,重庆市巫溪县森林公安局在杜某国门市查获15只疑似熊腿、3个疑似熊头、5个疑似熊胆、46.65公斤疑似熊肉、6.6公斤疑似熊油及若干其他野生动物的死体。经鉴定,查获的3个疑似熊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所有,查获的疑似黑熊残体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所有。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杜某田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杜某国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伟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兵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杜某国有立功表现,二审改判杜某国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维持一审判决的其他判项。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三省交界的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案涉黑熊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世界濒危野生动物之一。出于利润的驱使,当地部分农户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陷阱、铁龙套,将黑熊猎捕后,出售给被告人张某伟。张某伟在当地游走,多处收购黑熊死体,并将黑熊死体简易分割后装袋运输至巫溪县,出售给杜某田、杜某国在门市销售,形成了一条非法交易链。重庆二中法院到案发地巫溪县、城口县对该系列案进行二审巡回审判,通过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斩断犯罪交易链,用最严格的司法保护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也提高了当地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在新冠疫情发生后,对于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给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带来的重大隐患,人们应保持警惕,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不良陋习,自觉抵制各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买卖,珍爱野生动物,敬畏自然。

  被告人范某某非法猎捕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农历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为了猎捕野生动物销售牟利,多次在重庆市巫溪县自家房屋附近山林、田地内使用铁夹、铁笼、胶线套等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共猎捕的6只灰林鹗、5只红腹锦鸡、1只凤头鹰,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范某某经民警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瓶1 个、充电器1个、逆变器1个、铁夹13 个、钢丝套1 个、扎丝3 圈、透明胶线1 圈、铁笼1 个、尖刀1 把、野猪机2 台、导线棒1 个、导电铁夹2 个、导电线1 圈及动物死体,予以没收、销毁;被告人范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140500 元并承担本案评估费人民币3000 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责令被告人范某某在重庆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我国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中,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外,还根据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被告人范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4万余元并责令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坚定决心。

  被告人姜某、李某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8日,被告人姜某、李某驾驶渔船从长江万州区南门口水域前往长江万州区徐沱水域安放四副网目尺寸为12厘米的三层刺网。同月12日,姜某和李某驾驶该渔船从安放的渔网上收取2尾胭脂鱼重3.7千克及36尾其他鱼类重16.25千克,二人在驾船回程过程中被公安抓获。经鉴定,送检的两尾鱼均为鲤形目,胭脂鱼科,胭脂鱼属,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在2013 年胭脂鱼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胭脂鱼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姜某、李某在禁渔期及禁渔区进行非法捕捞,虽然使用的不是国家禁用的工具捕捞,但在捕获到胭脂鱼后,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立即释放或向渔政管理部门报告,二被告人既未报告、也未放生,将捕获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带到岸边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应当认定其为非法猎捕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姜某在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查获其他违法及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但其行为应予肯定,可适当对其从轻处罚,改判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被称为“四大家鱼”基因库,且存在多种特有鱼种。在过去几十年中,长江渔业资源急剧萎缩,为能有效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多样性,自2003年起,长江开始全流域实行每年为期三个月的禁渔制度,并规定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本案即发生在这一历史背景之下。被告人姜某、李某作为渔民,在禁渔期禁渔区铺网捕捞水产品,虽未采用禁用方法,但依法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此同时,二被告人捕捞了两尾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胭脂鱼,作为渔民,明知胭脂鱼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既不放生也不报告,触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罪竞合,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二被告人处以刑罚体现出人民法院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决心,也展现了刑法将保护野生动物作为更高层面法益的良苦用心。被告人李某主动通过放养鱼苗对长江渔业资源进行生态修复,被告人姜某积极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查获其他违法及犯罪嫌疑人,这些行为都是司法机关所提倡的,因此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将法理情相结合,且体现生态修复的理念,具有典型意义,能够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良好效果。

  被告人傅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6 年下半年,被告人傅某某在网上购买气弹枪零部件组装成气弹枪后,从2017 年1 月29 日至2019 年3月20 日在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四勤村、赵家镇等地利用气弹枪非法猎捕鸟类野生动物9 次,共捕获鸟类野生动物52 只,其中山斑鸠16 只、珠颈斑鸠8 只、雉鸡27 只、灰胸竹鸡1 只。所捕获的野生动物同家人、朋友食用。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被告人傅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作案工具气弹枪1 支及铅弹予以没收、销毁。

  一审判决后,傅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经二审法官对其释法明理,被告人傅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所犯罪刑,自愿撤回了上诉。

  【典型意义】

  人类新发传染病近80%与野生动物有关或来源于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既是天然的“病毒库”,亦是自然生态系统中无比重要的一环,是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未来,保护野生动物,从拒绝食用野生动物做起。本案中,被告人傅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先后多次非法猎捕鸟类野生动物多达52只,野生鸟类是“野味”食用者经常食用的野生动物,对被告人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既是对其非法狩猎行为的处罚,亦对“野味”食用者敲响的一记警钟。虽然本案中被告人猎捕的这些野生鸟类并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野生鸟类是害虫的天敌,人类的朋友,同住蓝天下,人鸟共家园。正是因为这些野生鸟类较为常见,所以并未引起人们重视,事实上这些常见野生鸟类亦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以下情形者,即构成非法狩猎罪:(一)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本案正是提醒大家,切不可以身试法。

  被告人向某某非法猎捕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在自家山林中,将用棕绳制成的猎套布设在野生动物出没之地待捕,捕获疑似红腹锦鸡1只,喂养在其家中。2017年5月某日,被告人向某某在前述山林的树丛中捡拾疑似红腹锦鸡蛋3枚,并孵化出疑似红腹锦鸡1只进行喂养,另外在其家中查获疑似红腹锦鸡死体2只及棕绳套等工具,向某某后被抓获。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材料分别为4只红腹锦鸡,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本案扣押的2只红腹锦鸡活体被重庆市动物园收养。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棕绳套、铁夹等作案工具及动物死体,予以没收、销毁。

  【典型意义】

  红腹锦鸡,又称金鸡,野外特征较为明显,全身羽毛颜色互相衬托,赤橙黄绿青蓝紫俱全,光彩夺目,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鸡虽好看,但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进行猎捕、饲养。本案中被告人向某某以观赏为目的,捕获红腹锦鸡进行饲养观赏,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