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窃时当场使用暴力 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

时间: 2020-06-29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69

  本网讯 多次盗窃被人发现后,两次以暴力相威胁,于是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潼南区的这名“95后”男子最终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24岁的陈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2017年8月某日上午,陈某实施入户盗窃,在盗得手机和400元现金正准备离开时被发现,受害人驾车沿陈某逃窜的方向进行追赶,在距盗窃现场一公里处成功将其拦截。在受害人的质问下,陈某退还了被盗手机,但拒绝退还盗窃的现金,并拿出长约30厘米的尖刀与受害人对峙。最终,受害人因陈某手持凶器而不敢追索财物,陈某趁机逃离。

  2017年8月某日深夜,陈某用改刀、锤子将受害人全某家屋后墙壁凿出一个洞,然后携带菜刀钻洞入户,正准备盗窃财物时被全某发现。为抗拒抓捕,陈某拿出菜刀,并使用暴力将全某抵靠在墙上。全某为求自保主动提出给予钱财,陈某予以认可,最终抢走现金600元和一包香烟。

  此外,陈某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还多次实施盗窃,盗窃数名受害人现金、香烟、电动车、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实施入户盗窃,在逃跑途中被受害人拦截,为了抗拒抓捕、非法占有财物而手持凶器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由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应当以抢劫罪依法进行定罪处罚。陈某实施入户盗窃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了财物,其行为由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应当以入户抢劫定罪处罚。结合陈某其他数次盗窃行为,数罪并罚后,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 胡锦超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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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时当场使用暴力 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

  本网讯 多次盗窃被人发现后,两次以暴力相威胁,于是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潼南区的这名“95后”男子最终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24岁的陈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2017年8月某日上午,陈某实施入户盗窃,在盗得手机和400元现金正准备离开时被发现,受害人驾车沿陈某逃窜的方向进行追赶,在距盗窃现场一公里处成功将其拦截。在受害人的质问下,陈某退还了被盗手机,但拒绝退还盗窃的现金,并拿出长约30厘米的尖刀与受害人对峙。最终,受害人因陈某手持凶器而不敢追索财物,陈某趁机逃离。

  2017年8月某日深夜,陈某用改刀、锤子将受害人全某家屋后墙壁凿出一个洞,然后携带菜刀钻洞入户,正准备盗窃财物时被全某发现。为抗拒抓捕,陈某拿出菜刀,并使用暴力将全某抵靠在墙上。全某为求自保主动提出给予钱财,陈某予以认可,最终抢走现金600元和一包香烟。

  此外,陈某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还多次实施盗窃,盗窃数名受害人现金、香烟、电动车、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实施入户盗窃,在逃跑途中被受害人拦截,为了抗拒抓捕、非法占有财物而手持凶器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由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应当以抢劫罪依法进行定罪处罚。陈某实施入户盗窃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了财物,其行为由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应当以入户抢劫定罪处罚。结合陈某其他数次盗窃行为,数罪并罚后,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 胡锦超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