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郑小霞)无借条但有微信转账凭证,能否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呢?答案肯定是可以,但前提是要有其他证据能辅助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以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近日,彭水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彭水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喻某起诉被告兰某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告兰某偿还其借款本金7万余元,并提交了其向微信号为slX的账户转账支付共计7万元余元,没有借条,但其补充提交了与被告兰某的通话录音一份,虽被告兰某未到庭对该录音发表质证意见,但在该录音资料中,被告兰某已明确其身份并陈述其身份证号码,故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在通话录音中,被告兰某认可微信号为slX的账户系其本人使用且已经过实名认证,并承认愿意还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录音资料能够证明被告兰某的微信号为slX,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且被告兰某愿意偿还借款,结合原告喻某举示的微信账单详情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喻某的诉讼请求。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逐渐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惯用的支付方式,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等电子数据逐渐成为司法实践(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主要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包含了信息、电子文件进行了规定,但并不是任何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后都能被法院采信,电子数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