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整顿7类户口问题人员

时间: 2020-07-24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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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记者 李亚)昨日,记者从两江新区公安分局获悉,为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两江警方将对全区户籍人口、居住人口、建筑物(实有房屋和标准地址)进行全面摸底核查,同时,将7类户口问题人员纳入重点整顿范围。

  全国公安机关已于5月15日启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暨实有人口实有房屋清理整顿工作,据悉,此项工作将持续到9月30日。两江警方将在本次清理整顿中对全区户籍人口、居住人口、建筑物(实有房屋和标准地址)进行全面摸底核查。派出所和社区工作人员将逐户上门,询问、核对、登记房屋和户籍人口、居住人口信息资料。请居民预先准备好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学历证、护照等相关证件以备查实。

  居民应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和居住信息,并认真核对家庭成员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中的登记信息,如果发现有基本信息登记错误、未落常住户口、未注销常住户口等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申报变更或登记;离开户籍地在两江新区居住3日以上的居民应及时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非重庆户籍的居住人员,可在居住登记满半年后申办居住证。

  据了解,以下户口问题人员,警方将纳入重点进行整顿:

  1、重复户口人员。同一个人在两个以上地方登记户籍的,警方将按规定注销虚假方户口(被拐卖情形除外)。

  2、户口应销未销人员。已征兵入伍、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死亡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于2020年8月10日前,持户口本、身份证、注销申请书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户口注销。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逾期未申报注销的,将按规定直接注销户口。

  3、消失废名地址户口人员。户口仍空挂在经市地名办审批同意的消失废名地址上的,本人或户主或书面委托人应于2020年8月10日前,将户口迁移至符合落户条件的现实际居住地或其它地址。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逾期未迁出的,将按规定直接将户口迁移至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4、单位集体户人员。一是单位已搬迁到新址的原单位集体户人员,应于2020年8月10日前将户口迁移至符合落户条件的现居住地家庭户或新址单位集体户。二是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各类集体户人员,应在2020年8月10日前将户口迁移至符合落户条件的家庭户落户。

  5、学校毕业生。学生集体户毕业满两年的,应在2020年8月10日前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其它符合落户条件的家庭户、人才集体户落户。对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逾期未迁出的,将按规定直接将户口迁移至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6、无户口人员。对调查核实的出生未入户、注销未恢复、事实收养弃婴儿童等各类无户口人口,公安机关将按规定解决其落户问题。

  7、人户分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的规定,凡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请尽快将户籍迁移至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实际居住地或其它符合条件的落户地,以方便就近办理各项社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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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整顿7类户口问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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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记者 李亚)昨日,记者从两江新区公安分局获悉,为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两江警方将对全区户籍人口、居住人口、建筑物(实有房屋和标准地址)进行全面摸底核查,同时,将7类户口问题人员纳入重点整顿范围。

  全国公安机关已于5月15日启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暨实有人口实有房屋清理整顿工作,据悉,此项工作将持续到9月30日。两江警方将在本次清理整顿中对全区户籍人口、居住人口、建筑物(实有房屋和标准地址)进行全面摸底核查。派出所和社区工作人员将逐户上门,询问、核对、登记房屋和户籍人口、居住人口信息资料。请居民预先准备好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学历证、护照等相关证件以备查实。

  居民应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和居住信息,并认真核对家庭成员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中的登记信息,如果发现有基本信息登记错误、未落常住户口、未注销常住户口等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申报变更或登记;离开户籍地在两江新区居住3日以上的居民应及时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非重庆户籍的居住人员,可在居住登记满半年后申办居住证。

  据了解,以下户口问题人员,警方将纳入重点进行整顿:

  1、重复户口人员。同一个人在两个以上地方登记户籍的,警方将按规定注销虚假方户口(被拐卖情形除外)。

  2、户口应销未销人员。已征兵入伍、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死亡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于2020年8月10日前,持户口本、身份证、注销申请书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户口注销。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逾期未申报注销的,将按规定直接注销户口。

  3、消失废名地址户口人员。户口仍空挂在经市地名办审批同意的消失废名地址上的,本人或户主或书面委托人应于2020年8月10日前,将户口迁移至符合落户条件的现实际居住地或其它地址。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逾期未迁出的,将按规定直接将户口迁移至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4、单位集体户人员。一是单位已搬迁到新址的原单位集体户人员,应于2020年8月10日前将户口迁移至符合落户条件的现居住地家庭户或新址单位集体户。二是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各类集体户人员,应在2020年8月10日前将户口迁移至符合落户条件的家庭户落户。

  5、学校毕业生。学生集体户毕业满两年的,应在2020年8月10日前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其它符合落户条件的家庭户、人才集体户落户。对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逾期未迁出的,将按规定直接将户口迁移至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6、无户口人员。对调查核实的出生未入户、注销未恢复、事实收养弃婴儿童等各类无户口人口,公安机关将按规定解决其落户问题。

  7、人户分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的规定,凡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请尽快将户籍迁移至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实际居住地或其它符合条件的落户地,以方便就近办理各项社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