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获刑十三年六个月,许杨等19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时间: 2020-07-31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567

2020年7月30日上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看守所亲属会见室搭建审判法庭,依法对被告人许杨等19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名为“典当行”,实为高利放贷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被告人许杨、周维彬长期通过对外高息借款给他人谋利。为了让高息放贷合法化,许杨于2014年出资人民币1250万元,与杨某等4人共同成立重庆鑫隆典当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其中,许杨担任公司董事长,周维彬担任总经理,并雇请被告人石波、刁某等人加入公司,采取高息对外放款的方式获利。鑫隆公司主要通过股东筹款的方式募集放贷资金,以月息2.5%付给股东利息,再将资金以3%至5%不等的高额月息放贷给借款人。

为规避典当公司放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行业规定,许杨、周维彬等人打着鑫隆公司合法放贷的“旗号”,用自己或者公司其他成员的名义向借款人高息出借资金,并利用部分借款人急需资金的心理,在发放借款时预先扣除砍头息,并签订抵押物买卖合同、委托书等协议,以买卖抵押物的形式出借资金并进行公证。

软暴力追债,收取利息数千万

被告人许杨为了追收借款,招募了被告人陈显良、张福杰等社会闲散人员加入公司进行讨债。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许杨便安排周维彬、石波、陈显良、傅光彬、张福杰、冯健等人采用监控他人行踪、限制人身自由、言语威胁、长期跟随等不法行为对借款人形成心理强制,逼迫其还款,并利用之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委托书强行将部分借款人的房产、车辆等抵押物予以出售或过户到自己名下从而侵吞其财产。此外,为激励团伙成员,许杨还在鑫隆公司设定奖惩制度来收账,并通过节假日发放福利、组织旅游等方式来增加其组织的凝聚力。

经鉴定,2014年1月至2018年10月,许杨等人采取上述方式向146人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2.036亿余元,收回本金1.092亿余元,收取利息5319万余元。许杨等人的犯罪违法行为对借款人及亲友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据统计,该犯罪团伙累计实施了非法拘禁违法犯罪4起,寻衅滋事犯罪11起,一般违法犯罪4起。

恶势力覆灭,最高获刑十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杨为收取高额放贷利息,纠集被告人周维彬、石波、张福杰、张磊、傅光彬、陈显良、冯健等人,有组织的在江津城区采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以被告人许杨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周维彬、石波、张福杰、张磊、傅光彬、陈显良、冯健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综合19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江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以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许杨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以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周维彬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

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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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获刑十三年六个月,许杨等19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2020年7月30日上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看守所亲属会见室搭建审判法庭,依法对被告人许杨等19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名为“典当行”,实为高利放贷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被告人许杨、周维彬长期通过对外高息借款给他人谋利。为了让高息放贷合法化,许杨于2014年出资人民币1250万元,与杨某等4人共同成立重庆鑫隆典当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其中,许杨担任公司董事长,周维彬担任总经理,并雇请被告人石波、刁某等人加入公司,采取高息对外放款的方式获利。鑫隆公司主要通过股东筹款的方式募集放贷资金,以月息2.5%付给股东利息,再将资金以3%至5%不等的高额月息放贷给借款人。

为规避典当公司放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行业规定,许杨、周维彬等人打着鑫隆公司合法放贷的“旗号”,用自己或者公司其他成员的名义向借款人高息出借资金,并利用部分借款人急需资金的心理,在发放借款时预先扣除砍头息,并签订抵押物买卖合同、委托书等协议,以买卖抵押物的形式出借资金并进行公证。

软暴力追债,收取利息数千万

被告人许杨为了追收借款,招募了被告人陈显良、张福杰等社会闲散人员加入公司进行讨债。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许杨便安排周维彬、石波、陈显良、傅光彬、张福杰、冯健等人采用监控他人行踪、限制人身自由、言语威胁、长期跟随等不法行为对借款人形成心理强制,逼迫其还款,并利用之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委托书强行将部分借款人的房产、车辆等抵押物予以出售或过户到自己名下从而侵吞其财产。此外,为激励团伙成员,许杨还在鑫隆公司设定奖惩制度来收账,并通过节假日发放福利、组织旅游等方式来增加其组织的凝聚力。

经鉴定,2014年1月至2018年10月,许杨等人采取上述方式向146人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2.036亿余元,收回本金1.092亿余元,收取利息5319万余元。许杨等人的犯罪违法行为对借款人及亲友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据统计,该犯罪团伙累计实施了非法拘禁违法犯罪4起,寻衅滋事犯罪11起,一般违法犯罪4起。

恶势力覆灭,最高获刑十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杨为收取高额放贷利息,纠集被告人周维彬、石波、张福杰、张磊、傅光彬、陈显良、冯健等人,有组织的在江津城区采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以被告人许杨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周维彬、石波、张福杰、张磊、傅光彬、陈显良、冯健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综合19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江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以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许杨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以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周维彬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

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