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分级保护饮用水水源

时间: 2020-08-03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720

  本网讯 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三次审议,7月30日,《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表决通过。《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总结了我市多年来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有五大特点:

  创新工作机制 推动“区域联防”建设

  为了进一步推进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协作解决区域水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条例》立足流域保护,对区域上下游之间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作了相应规定。

  明确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配合,完善水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共享水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共同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

  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实施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要求建立跨区县(自治县)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治工作机制,解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难题。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出(入)境水体断面重点污染物超标时,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该断面的上(下)游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位于该断面上游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或者相关情况通报后,应当及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区县(自治县)水环境质量状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约谈限批”制度

  为了解决水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条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治理手段,构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在《水污染防治法》关于约谈和区域限批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出发,明确对于可能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该地区政府的分管负责人。对于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多措并举,进一步细化了约谈制度,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防治工业污染 落实“产业投资”限制

  结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定,《条例》明确了新建化工产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与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保持相应距离。禁止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纸浆制造、印染等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对产业布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污染源头治理上,加大了对长江、嘉陵江、乌江的保护力度。

  细化管理措施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条例》规定,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进化肥和农药减量使用,推广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发展绿色农业,从源头上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为了防止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对水体造成污染,《条例》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耕地上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

  为了规范畜禽和水产养殖环境管理,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和水产养殖业协调发展,《条例》明确了畜禽禁养区、畜禽限养区范围,并对畜禽养殖场所的规范建设及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管理作了明确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对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水环境,禁止采用向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

  加大保护力度 完善“分级保护”制度

  《条例》将优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在遵循《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实际问题,分别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设置了禁止性行为:一是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增“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禁止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禁止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规定;二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增“禁止新增农业种植”等规定,同时,针对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作出规定,明确了乡镇街道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取水单位饮用水水源的有关监管职责。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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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分级保护饮用水水源

  本网讯 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三次审议,7月30日,《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表决通过。《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总结了我市多年来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有五大特点:

  创新工作机制 推动“区域联防”建设

  为了进一步推进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协作解决区域水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条例》立足流域保护,对区域上下游之间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作了相应规定。

  明确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配合,完善水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共享水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共同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

  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实施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要求建立跨区县(自治县)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治工作机制,解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难题。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出(入)境水体断面重点污染物超标时,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该断面的上(下)游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位于该断面上游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或者相关情况通报后,应当及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区县(自治县)水环境质量状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约谈限批”制度

  为了解决水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条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治理手段,构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在《水污染防治法》关于约谈和区域限批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出发,明确对于可能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该地区政府的分管负责人。对于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多措并举,进一步细化了约谈制度,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防治工业污染 落实“产业投资”限制

  结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定,《条例》明确了新建化工产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与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保持相应距离。禁止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纸浆制造、印染等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对产业布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污染源头治理上,加大了对长江、嘉陵江、乌江的保护力度。

  细化管理措施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条例》规定,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进化肥和农药减量使用,推广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发展绿色农业,从源头上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为了防止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对水体造成污染,《条例》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耕地上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

  为了规范畜禽和水产养殖环境管理,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和水产养殖业协调发展,《条例》明确了畜禽禁养区、畜禽限养区范围,并对畜禽养殖场所的规范建设及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管理作了明确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对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水环境,禁止采用向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

  加大保护力度 完善“分级保护”制度

  《条例》将优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在遵循《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实际问题,分别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设置了禁止性行为:一是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增“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禁止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禁止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规定;二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增“禁止新增农业种植”等规定,同时,针对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作出规定,明确了乡镇街道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取水单位饮用水水源的有关监管职责。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