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 九龙坡警方以案普法呼吁市民保护自然生态

时间: 2020-08-17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14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市7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含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4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个)、主城区两江四岸及相关水域已实行常年禁捕。为此,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渔禁捕宣传的同时,我市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三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形成长效震慑。近日,九龙坡区警方以案普法,呼吁广大市民爱护自然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6月23日深夜,九龙坡区公安分局西彭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西彭镇李家河村附近的江上,有人违反禁令非法撒网捕鱼。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巡查,并将涉事嫌疑人李某控制,当场查获非法捕鱼工具和捕获的鲫鱼、白鲢、鳊鱼等江鱼。经讯问,嫌疑人李某系西彭本地居民,因其喜欢吃鲜鱼,遂通过互联网购买捕鱼工具,趁着夜色掩护实施非法网鱼。目前,嫌疑人李某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九龙坡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为维护渔业资源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莫贪图一时口腹之欲让非法捕捞、运输、经营长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犯罪分子有利可图,更勿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若广大市民在生活中,发现可能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行为线索的,可拨打农业公益服务咨询举报热线“12316”,也可拨打“110”“68813333”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登陆重庆市公安局网站gaj.cq.gov.cn“有奖举报”专栏进行网上举报。


  法条链接>>>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哪些罪名?

  在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中,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珍稀鱼类物种(如胭脂鱼、中华鲟、白鲟、大鲵等)的,可能构成本罪;在非法经营野生鱼黑色产业链中,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珍稀鱼类物种,包括肉制成品的,可能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能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市的禁渔区和禁渔期

  截至2020年7月8日,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区(含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4个: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酉阳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个: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奉节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城区两江四岸及相关水域已实行常年禁捕,涉及江津区、永川区、巴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两江新区、高新区、涪陵区、长寿区、合川区、彭水、酉阳、奉节、城口共20个区县。随着退捕工作的加速推进,其余水域也逐步实行暂定十年禁捕。具体禁渔区、禁渔期按市农业农村委发布的禁渔通告和市农业农村委授权区县发布的禁渔通告执行。

九龙坡区警方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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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 九龙坡警方以案普法呼吁市民保护自然生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市7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含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4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个)、主城区两江四岸及相关水域已实行常年禁捕。为此,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渔禁捕宣传的同时,我市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三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形成长效震慑。近日,九龙坡区警方以案普法,呼吁广大市民爱护自然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6月23日深夜,九龙坡区公安分局西彭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西彭镇李家河村附近的江上,有人违反禁令非法撒网捕鱼。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巡查,并将涉事嫌疑人李某控制,当场查获非法捕鱼工具和捕获的鲫鱼、白鲢、鳊鱼等江鱼。经讯问,嫌疑人李某系西彭本地居民,因其喜欢吃鲜鱼,遂通过互联网购买捕鱼工具,趁着夜色掩护实施非法网鱼。目前,嫌疑人李某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九龙坡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为维护渔业资源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莫贪图一时口腹之欲让非法捕捞、运输、经营长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犯罪分子有利可图,更勿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若广大市民在生活中,发现可能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行为线索的,可拨打农业公益服务咨询举报热线“12316”,也可拨打“110”“68813333”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登陆重庆市公安局网站gaj.cq.gov.cn“有奖举报”专栏进行网上举报。


  法条链接>>>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哪些罪名?

  在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中,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珍稀鱼类物种(如胭脂鱼、中华鲟、白鲟、大鲵等)的,可能构成本罪;在非法经营野生鱼黑色产业链中,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珍稀鱼类物种,包括肉制成品的,可能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能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市的禁渔区和禁渔期

  截至2020年7月8日,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区(含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4个: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酉阳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个: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奉节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城区两江四岸及相关水域已实行常年禁捕,涉及江津区、永川区、巴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两江新区、高新区、涪陵区、长寿区、合川区、彭水、酉阳、奉节、城口共20个区县。随着退捕工作的加速推进,其余水域也逐步实行暂定十年禁捕。具体禁渔区、禁渔期按市农业农村委发布的禁渔通告和市农业农村委授权区县发布的禁渔通告执行。

九龙坡区警方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