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检察院:联手江北公安分局提升涉企办案效率

时间: 2020-08-28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03

  本网讯 日前,江北区检察院与江北区公安分局共同签署《关于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集公检两家之力,推动“六稳”“六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据悉,这也是全市范围内出台的首个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工作办法。

  江北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对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工作中应保护的涉民企刑事案件对象范围的划定、特殊案件标识、经济影响评估、追赃挽损、信息共享、调研总结等作出了全面规范,建立了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涉市场主体案件办理相关的联系协作机制。

  据悉,《办法》的会签,是基层公检部门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一大举措。

  如何划定应予保护的涉民企刑事案件对象?《办法》明确提到,涉企案件,是指企业、企业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或是企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含技术骨干)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且案情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案件。

  为提升民企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办法》规定,对企业有关负责人犯罪,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涉企案件,一般不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对重大涉市场主体案件,双方应加强沟通,公安机关原则上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一般应予提前介入,按照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对进一步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建议,确保案件证据体系在侦查终结时达到起诉标准,着力减少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退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数,提升办案效率。

  下一步,针对涉市场主体的案件如何有效率有效果的办理,江北区检察院与江北区公安分局将共同拟定本机制项下重点工作计划,按照计划开展各阶段的重点任务,并共同努力推出一批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用实实在在的案例引导和帮助民营企业规范从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记者 舒楚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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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检察院:联手江北公安分局提升涉企办案效率

  本网讯 日前,江北区检察院与江北区公安分局共同签署《关于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集公检两家之力,推动“六稳”“六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据悉,这也是全市范围内出台的首个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工作办法。

  江北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对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工作中应保护的涉民企刑事案件对象范围的划定、特殊案件标识、经济影响评估、追赃挽损、信息共享、调研总结等作出了全面规范,建立了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涉市场主体案件办理相关的联系协作机制。

  据悉,《办法》的会签,是基层公检部门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一大举措。

  如何划定应予保护的涉民企刑事案件对象?《办法》明确提到,涉企案件,是指企业、企业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或是企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含技术骨干)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且案情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案件。

  为提升民企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办法》规定,对企业有关负责人犯罪,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涉企案件,一般不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对重大涉市场主体案件,双方应加强沟通,公安机关原则上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一般应予提前介入,按照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对进一步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建议,确保案件证据体系在侦查终结时达到起诉标准,着力减少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退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数,提升办案效率。

  下一步,针对涉市场主体的案件如何有效率有效果的办理,江北区检察院与江北区公安分局将共同拟定本机制项下重点工作计划,按照计划开展各阶段的重点任务,并共同努力推出一批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用实实在在的案例引导和帮助民营企业规范从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记者 舒楚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