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讲坛”开讲,请收下这份《民法典》知识“大礼包”!

时间: 2020-09-12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98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9月9日,江津区法院会同区工商联、区青年商会联合举办“民企讲坛”系列活动之《民法典》学习课堂,为近50名青年企业家专题授课。

本次讲坛由江津法院民二庭吕霞法官主讲。课堂上,吕霞法官结合审判实践中的鲜活案例,深入剖析《民法典》施行后可能会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产生的影响,并从《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入手,对民营企业内部治理、对外经营、融资借贷等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应对方法等方面一一分解,细细讲述。

讲坛结束后,“学员们”根据自身企业遇到的困难、法律问题等提出疑问。吕霞法官就相关问题逐一进行了解答。

与会的青年企业家纷纷表示,“民企讲坛”系列活动的开展很有意义,感谢区法院为企业送来了“及时雨”,法官深入浅出的讲解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避免法律风险,助力企业规范经营。

企业家点评

喻春喜(江津区政协常委、区青年商会会长、重庆盛世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民法典》的施行,将对企业内部治理、外部经营等方面均会产生重大影响。吕霞法官的讲座非常生动鲜活,为企业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帮助企业做好做扎实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今后,商会将积极争取法院等部门的指导和帮助,持续加强学习,多多开展“民企讲坛”类似的活动,为企业家们答疑解惑。

何耀威(江津青年商会副会长、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企业经营更是息息相关。事先做好功课,有利于提高对相关法律条款的敏感度,做好预防。例如要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存,以便在需要时能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塘(江津青年商会副会长,重庆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企业之前因为对合同的的把关不够严格带来了损失,也算是交了“学费”。今天讲座中关于合同知识的分享让人受益匪浅,可以指导企业今后规范制定合同,加大对担保的重视。

课堂笔记

一、《民法典》对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民营企业最常见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应严格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应避免出现公司人格否认情形,在公司解散时应认真履行清算责任。

二、《民法典》对民营企业对外经营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订立合同,是企业对外经营的起点,该阶段出现问题,可能会对后续的合同履行及维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虽然法律规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应尽量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注意审查对方身份,约定内容尽可能严谨、明确,并考虑担保条款等保障性条款。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阶段。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全面留痕,以避免诉讼中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对合同履行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对方违约时守约方也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应及时行使担保权,以避免权利受损;应注重诉讼时效,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重大变化:《民法典》施行以前,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施行以后,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施行以前,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但是,《民法典》施行以后,无论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还是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以,如果想对保证期限作更长的约定,一定要写清楚(如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保证期间过短,从而影响权利的实现。

三、《民法典》对民营企业融资借贷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企业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并按约定还本付息。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不要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更不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在进行民间借贷时,要拒绝高息借贷,以及变相高息借贷。对外出借款项要合法,以下情形借款合同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2.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5.违背公序良俗的。

重大变化: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今年8月20日实施,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了大幅降低。以前的年利率24%、36%已经不再适用。根据该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结合《民法典》的规定,超过LPR四倍的利息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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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讲坛”开讲,请收下这份《民法典》知识“大礼包”!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9月9日,江津区法院会同区工商联、区青年商会联合举办“民企讲坛”系列活动之《民法典》学习课堂,为近50名青年企业家专题授课。

本次讲坛由江津法院民二庭吕霞法官主讲。课堂上,吕霞法官结合审判实践中的鲜活案例,深入剖析《民法典》施行后可能会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产生的影响,并从《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入手,对民营企业内部治理、对外经营、融资借贷等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应对方法等方面一一分解,细细讲述。

讲坛结束后,“学员们”根据自身企业遇到的困难、法律问题等提出疑问。吕霞法官就相关问题逐一进行了解答。

与会的青年企业家纷纷表示,“民企讲坛”系列活动的开展很有意义,感谢区法院为企业送来了“及时雨”,法官深入浅出的讲解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避免法律风险,助力企业规范经营。

企业家点评

喻春喜(江津区政协常委、区青年商会会长、重庆盛世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民法典》的施行,将对企业内部治理、外部经营等方面均会产生重大影响。吕霞法官的讲座非常生动鲜活,为企业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帮助企业做好做扎实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今后,商会将积极争取法院等部门的指导和帮助,持续加强学习,多多开展“民企讲坛”类似的活动,为企业家们答疑解惑。

何耀威(江津青年商会副会长、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企业经营更是息息相关。事先做好功课,有利于提高对相关法律条款的敏感度,做好预防。例如要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存,以便在需要时能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塘(江津青年商会副会长,重庆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企业之前因为对合同的的把关不够严格带来了损失,也算是交了“学费”。今天讲座中关于合同知识的分享让人受益匪浅,可以指导企业今后规范制定合同,加大对担保的重视。

课堂笔记

一、《民法典》对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民营企业最常见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应严格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应避免出现公司人格否认情形,在公司解散时应认真履行清算责任。

二、《民法典》对民营企业对外经营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订立合同,是企业对外经营的起点,该阶段出现问题,可能会对后续的合同履行及维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虽然法律规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应尽量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注意审查对方身份,约定内容尽可能严谨、明确,并考虑担保条款等保障性条款。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阶段。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全面留痕,以避免诉讼中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对合同履行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对方违约时守约方也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应及时行使担保权,以避免权利受损;应注重诉讼时效,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重大变化:《民法典》施行以前,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施行以后,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施行以前,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但是,《民法典》施行以后,无论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还是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以,如果想对保证期限作更长的约定,一定要写清楚(如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保证期间过短,从而影响权利的实现。

三、《民法典》对民营企业融资借贷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企业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并按约定还本付息。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不要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更不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在进行民间借贷时,要拒绝高息借贷,以及变相高息借贷。对外出借款项要合法,以下情形借款合同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2.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5.违背公序良俗的。

重大变化: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今年8月20日实施,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了大幅降低。以前的年利率24%、36%已经不再适用。根据该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结合《民法典》的规定,超过LPR四倍的利息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