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卖房拒过户被判“退一赔一”

时间: 2020-10-10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535

  本网讯(通讯员 程增祥 记者 唐孝忠)已购房屋长期不过户,业主起诉开发商要求全额退款,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潼南区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隐瞒抵押销售房屋,被依法判决退还购房款,并给付等额赔偿。

  全款购房两年未能过户

  小伙状告开发商

  2018年5月,市民陈某选定了某公司开发的位于潼南城区的一个楼盘。双方随即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公司将其已建成的小区内商铺一间出售给陈某,房屋总价为99900元,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某公司还承诺该房屋不存在抵押等产权限制情况。

  合同签订当日,陈某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一拖就是两年。

  当初,某公司销售人员极力推荐,称陈某所购商铺的小区今后会成为商业中心,商业价值潜力巨大。可两年时间过去了,商铺所在地段却一直没有商业氛围,商铺依然空置。

  2020年3月,陈某以某公司逾期办理产权证,已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至潼南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要求某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官调查发现

  该房屋销售前已被抵押

  收到陈某的起诉材料后,在案件受理前的诉前调解环节,潼南法院联系上某公司。不料,某公司却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称没办法为陈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该公司财务困难,也没钱可退。

  诉前调解不成,案件进入审理环节。

  庭审过程中,某公司称房屋已经交付给陈某,不能办理产权过户也只是暂时的问题,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更不愿意退款。对于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的原因,某公司则语焉不详。

  庭审中,某公司避而不谈未过户的原因,陈某碍于诉讼能力有限,也未能举示相关证据。承办法官认为,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查阅不动产登记信息能有助于了解物权的实际状况,避免出现法院认定事实和物权登记状态不一致的情形。

  基于此,承办法官依职权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调查。发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竟然未办理备案登记,该房屋具备办证条件,但房屋已设立抵押登记,而且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在陈某购房之前。

  买受人变更诉讼请求

  法院判其获双倍赔偿

  结合调查的证据,法官向陈某阐释了该案的法律关系:如果某公司在房屋销售时未告知买房人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情形,则构成欺诈。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某公司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得知房屋在销售前就已设定抵押的事情败露后,某公司一改之前的强硬态度,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和陈某,表示愿意调解。但陈某退房决心已定,立即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某公司“退一赔一”。

  潼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而实际上,早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之前,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权,且该抵押权至今未注销,导致陈某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陈某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某公司违背书面合同约定的房屋产权状况承诺及产权过户期限的约定,已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据此,该院依法判决解除陈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公司返还陈某支付的购房款99900元,并支付等额赔偿金9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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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卖房拒过户被判“退一赔一”

  本网讯(通讯员 程增祥 记者 唐孝忠)已购房屋长期不过户,业主起诉开发商要求全额退款,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潼南区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隐瞒抵押销售房屋,被依法判决退还购房款,并给付等额赔偿。

  全款购房两年未能过户

  小伙状告开发商

  2018年5月,市民陈某选定了某公司开发的位于潼南城区的一个楼盘。双方随即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公司将其已建成的小区内商铺一间出售给陈某,房屋总价为99900元,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某公司还承诺该房屋不存在抵押等产权限制情况。

  合同签订当日,陈某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一拖就是两年。

  当初,某公司销售人员极力推荐,称陈某所购商铺的小区今后会成为商业中心,商业价值潜力巨大。可两年时间过去了,商铺所在地段却一直没有商业氛围,商铺依然空置。

  2020年3月,陈某以某公司逾期办理产权证,已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至潼南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要求某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官调查发现

  该房屋销售前已被抵押

  收到陈某的起诉材料后,在案件受理前的诉前调解环节,潼南法院联系上某公司。不料,某公司却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称没办法为陈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该公司财务困难,也没钱可退。

  诉前调解不成,案件进入审理环节。

  庭审过程中,某公司称房屋已经交付给陈某,不能办理产权过户也只是暂时的问题,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更不愿意退款。对于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的原因,某公司则语焉不详。

  庭审中,某公司避而不谈未过户的原因,陈某碍于诉讼能力有限,也未能举示相关证据。承办法官认为,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查阅不动产登记信息能有助于了解物权的实际状况,避免出现法院认定事实和物权登记状态不一致的情形。

  基于此,承办法官依职权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调查。发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竟然未办理备案登记,该房屋具备办证条件,但房屋已设立抵押登记,而且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在陈某购房之前。

  买受人变更诉讼请求

  法院判其获双倍赔偿

  结合调查的证据,法官向陈某阐释了该案的法律关系:如果某公司在房屋销售时未告知买房人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情形,则构成欺诈。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某公司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得知房屋在销售前就已设定抵押的事情败露后,某公司一改之前的强硬态度,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和陈某,表示愿意调解。但陈某退房决心已定,立即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某公司“退一赔一”。

  潼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而实际上,早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之前,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权,且该抵押权至今未注销,导致陈某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陈某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某公司违背书面合同约定的房屋产权状况承诺及产权过户期限的约定,已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据此,该院依法判决解除陈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公司返还陈某支付的购房款99900元,并支付等额赔偿金99900元。